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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居国外会强制注销中国户口”?别紧张![2018-04-08]

最近一则新闻刷了屏---3月9日,上海市公安局在其官网公布了第5次修改版的《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其中第四十六条规定:“出国定居或者加入外国国籍的,本人应当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注销户口登记。未办理注销户口登记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及时告知本人、近亲属、户主或者集体户口协管员,拒绝注销户口或者告知后一个月内仍未办理注销户口登记的,可以注销其户口。”
 
一时间议论纷纷,主要集中在几点:
 
• 注销户口,是不是等于注销国籍?
• 出国定居,真的会强制注销户口吗?
• 注销户口,有什么影响?

 
老肖觉得这里面弯弯绕绕的挺多,于是花了点时间搜索整理了一些内容,给各位朋友看看。
 
特别提醒:因为这件事情背后因素很是复杂、涉及法律、实践等各种因素,加上水平眼界所限,内容可能不够精准,仅供参考哦。如果因此发生问题,千万别找老肖的麻烦~
 
护照、户口、居民身份证,是啥关系?
 
在中国,这三样都与一个人的身份识别有关。
 
护照,是一个国家的公民出入本国国境和到国外旅行或居留时,由本国发的一种证明该公民国籍和身份的合法证件。也就是说,护照是公民旅行通过各国国际口岸的通行证明、主要为出国使用的,相当于唐三藏出国用的通关文牒。
 
在中国,办理护照需要材料: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及复印件、免冠照片等。
(以上出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户口,是“记载和留存住户人口基本信息的法律文书”。户口在咱们天朝挺复杂的,老肖搜到人大制定的法律,挑了点和今天主题有关的,摘录如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户口登记。
※ 居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除法令另有规定外,适用本条例。

※ 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 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
※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 入伍、或被逮捕,均需注销户口;退伍复员转业的军人,或被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释放的人,凭证件登记迁入户口。
※ 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如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以上出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1月9日全国人大通过并颁布执行,至今仍然有效。)
 
值得注意的是,咱们建国后,长期以来关于人口的管理方式,是限制人口迁徙的,特别是划分了城乡二元制户口结构、福利待遇配给等等严格区分;城乡之间严格禁止随意迁徙。因此,关于户口和人口流动,国务院、公安部此后做过几次相关户口等内容相关补充“规定”,比如:
 
※ 1964年8月,国务院批转公安部条例:对从农村迁往城镇、从集镇迁往城市的严加限制。
※ 1977年11月,国务院批转公安部规定,提出严控“农转非”和市镇人口。
※ 1985年7月,公安部颁布规定,对流动人口实行《暂住证》、《寄住证》制度,允许暂住人口在城镇居留。

这一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关于“超过三个月以上的暂住人口要办理迁移手续或动员其返回常住地”的条款,作了实质性的变动。
 
(题外话:中国人口管理的综合制度,改革开放以后逐渐跟不上经济快速发展和人口大幅和频繁流动的现状,期间发生过一些重大转折,比如“孙志刚事件”。这也是有时候法律法规会“过时”的一种体现。)
 
老肖的理解是:户口管理法规,整体趋势是逐渐放松、也在适应人口流动的大趋势;但关于户口基本性质的内容没有变化,特别是户口依旧与长期居住绑定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依然是关于户口的根本性法律,各地法规都不能与此违背。
 
居民身份证,顾名思义,就是说你是个有身份的人!哈哈~
 
比较官方的说法,它是用于“证明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公民” 的身份证明文件。
 
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的关系比较密切。比如:
“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应当交验居民户口簿。”
“居民身份证登记的项目包括:姓名、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公民身份号码。。。”

(以上出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2004年1月1日施行,2011年10月29日修正)
 
综合上面的内容来看,在咱们天朝:
 
※ 护照只对应国籍。但办理护照需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 户口对应公民+居住,以家庭为单位。居住的变化会明显影响户口。
※ 户口不代表国籍,但可用作证明公民身份的文件。
※ 居民身份证,是个人的居住+公民的证明,即“以个人户口为基础的公民身份证明”。所以得满足“居住”的条件。
※ 护照、户口、居民身份证之间,有复杂的关联性,各有各的作用。
 

顺便普及,什么是“华侨”:
 
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
也就是说,正式说法中的“华侨”不是指“外国人”哦,是定居在外国的“中国人”,手里还有有效中国护照。
 
比较正式称呼中的“华人”,是指定居国外,已取得居住国国籍的外国人(原来是中国公民);而“华裔”,一般是指原中国人的后代(多指华侨、华人的后代,一般没有中国国籍)。
 
所以,移居国外、只拿到各种长期居留还没拿到当地国籍的中国人,就是“华侨”,子女如果居住满两年回国高考,那么就是“华侨生”......
 
户口变化不等于国籍变化!
 
从前面护照、户口的关系可以看出:
 
户口是公民+居住,户口的变化触发条件比较多,所以户口(户籍)变化,并不等于国籍变化。
 
注销户口,不等于注销国籍。
 
而且真正注销国籍,有复杂严格的流程。
 
户口注销能不能恢复?
 
即使注销户口,符合条件后也可以恢复:
 
“华侨回国定居的,以及外国人、无国籍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定居并被批准加入或者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在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时,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3月21日深夜,上海市公安局也发布了对新版《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四十六条的部分解读,也提到:
 
“注销户口的出国人员回国定居的可以恢复户口。”
 

同时,解读还提到:
 
问:出国定居或者加入外国国籍的人员,如何办理注销户口登记?
答:上述人员办理注销户口登记,根据本人申请,加入外国国籍的人员需提供外国护照;出国定居人员需提供载有移民、定居、获得外国居留权等事由的外国签证。
 

---也就是说,即便出国定居了,也要你本人主动申请,才会注销户口,并且还要查验出国定居的证明。
 
所以,老肖提醒各位朋友擦亮眼睛,因移民、出国定居而注销户口,不是那么随便的事情!!!
 
那么“注销户口”这事到底是不是真的?
 
有朋友说,同一篇解读里面,下面这段话怎么理解呢?
 
问:对于未主动申请注销户口的出国定居人员,公安机关如何注销其户口?
答:公安机关经调查,掌握当事人持有住在国签发的载有移民、定居、获得永久居留权等事由的签证,以及长期在外国居住生活的事实等证据,认定其确属在国外定居的,方可注销其户口。
 

老肖微微一笑,提醒各位,这才是整件事情的微妙所在。
 
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至今仍有法律效力,其中关于人口迁移的限制仍未解除,也就是如果一个人不再某地长期定居了,需要注销户口,这的确是当前法律的明确规定。
 
各地公安部门,制定的地方法规,不能违背更高一级的法律,必须遵照完善执行。在解读的时候,也绝不可能明确说、不会按照法律执行(除非人大有修订或最高法有相关解释)。具体执行的话,当然需要慎重处理和严格审核查证,并要综合考虑实际情况的。。。而且,舆论的压力不能不考虑。
 
所以,关于“出国定居即注销户口”到底会不会主动执行这事儿呢......
 
至于说“借注销户口减少上海常住人口”,老肖觉得也不是本次新规的本意。
 
另外,老肖根据自己的理解提醒上海之外的朋友不要冷嘲热讽,因为这一部分并非上海市独有的规定,这是在国家法律体系之下的地方法规。不信你电话问问你当地公安局热线,他敢明确说一定不照此执行么?
 
悄悄告诉你,今天老肖勤奋的助理已经致电上海市公安局总局电话求证,那边表示:
 
目前对于新文件的内容尚未展开学习;同时表示,最近相关咨询非常多,但无法给出答复。关于网上各种版本的解读,均非官方说法,请稍安勿躁,后续或有官方解读。。。。
 

哇咔咔咔~~~
 
“过时法律”的话题
 

事情到此还没结束,爱动脑筋的小伙伴会想,哦,为啥有这么个规定?怎么看起来这么违反常理呢?
 
老肖先抄一段某知名大律师的话:“法律永远是落后于现实的”。别问我到底是哪个大律师说的,我也不知道啊。
 
有一个词叫“过时法律”,是指法律都是在当时的大环境下拟定的,时移世易,某些条款甚至整部法律可能已经不能适应时代发展和环境变化,出现了滞后的情况。而且法律的修改拟定有一定的周期,有时候还挺复杂(怎么感觉是在说EB-5改法啊。。。去哭一会儿先。。。哇咔咔咔~~~)
 
举几个例子:
 
1、1997年,刑法修订,废除“投机倒把罪、流氓罪、玩忽职守罪”,其中投机倒把罪,现在看是非常普通的跨地区低买高卖的自主商业行为,但在计划经济时代这就是违法的。
2、2007年7月19日废止了1979年颁布的《火车与其他车辆碰撞和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暂行规定》和1994年的《铁路旅客运输损害赔偿规定》,被废除的规定里面写着:如果一个人在中国被火车撞死,铁路部门最多能给300元补偿
 
老肖不是法律行家,但上面提到的、1958年立法至今延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有一些条款,老肖觉得值得商榷、甚至违背常理或当前实践情况的,比如:
 
※ 第十二条:被逮捕的人犯,由逮捕机关在通知人犯家属的同时,通知人犯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
 

---如果判刑入监,“常住地址”发生了明显变化,注销户口也就罢了。但“逮捕”就要注销户口,等于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等同于判定犯罪事实、不会释放。这显然过时了吧?
 
※第十五条:公民在常住地市、县范围以外的城市暂住三日以上的,由暂住地的户主或者本人在三日以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暂住登记,离开前申报注销。

 

---也就是说,你到外地朋友家住3天,你朋友有责任去派出所户籍科申报,否则就是违法?!OMG~
 
※第十六条:公民因私事离开常住地外出、暂住的时间超过三个月的,应当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延长时间或者办理迁移手续;既无理由延长时间又无迁移条件的,应当返回常住地。
 
---纳尼?!你离开原住地3个月,是不允许的?!这都啥年代了~
 
这部法律,是在当时环境和治理思路下完成的,应该说还是发挥了一定的作用,比如,咱们各地相对良好的治安,与“人口登记管理+朝阳大妈”这一绝招组合还是很有关系的。
 
只是,现在明显已经跟不上形势。而各地法规更新是比较快的,这就造成各地法规拟定和执行的时候,出现一些“奇特”的扭曲现象。或者不同法律出现冲突、无法衔接的情况。
 
一直看到媒体报道说中国的户籍管理制度法规,正在计划进行重大的改革。毕竟是国计民生的大事,我们再等等看吧,只是别让老百姓心里不踏实就好。
 
万一注销户口,会是怎么样的?
 
我们来个假设,如果按照《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四十六条,你出国定居了,公安局给你注销了户口。但你还有中国护照,还是中国人。
 
现在你拿着护照回到上海了,你在中国没有户口,你会发现,你银行账户处理将很麻烦。你可以拿着注销户口的证明,去银行销户,把存款提出。那么你总要开新账户吧?你会发现开户遇到了问题。
 
拿护照去银行开户,法律法规对此方面说法不一。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全国人代表大会2012年6月30日发布, 2013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二章 第十四条:
 
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办理金融、教育、医疗、交通、电信、社会保险、财产登记等事务需要提供身份证明的,可以凭本人的护照证明其身份。
 

但在实际执行层面,中国的绝大部分银行,是不接受单纯持有中国护照来开户的(外籍人员可以持外国护照)。比如,老肖搜了一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发布,2003年9月1日起施行),关于个人银行开户如下:
 
第二十二条 存款人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应向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
(1)中国居民,应出具居民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
(2)军人
(3)武警
(4)港澳台居民(略)...
(5)外国公民,应出具护照。
(6)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有效证件。
银行为个人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根据需要还可要求申请人出具户口簿、驾驶执照、护照等有效证件。

 
各位也可以打电话问问银行,到底拿着中国护照能不能开户?反正老肖勤奋的助理也测试过几家,回复都是:不行
 
所以,中国护照在银行方面,实际执行看来是基本行不通的。(更不要说网银、第三方支付了)
 
还有股票证券保险、房产交易、养老金、社保。。。哇咔咔咔,想想都觉得累~
 
只有飞机高铁用护照可以坐,宾馆用护照可以住。这哪里够用啊。
 
所以,注销户口后,回国如果只用护照,可能问题多多。也就是说,《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四十六条这一制度,如果草率执行,将给很多人造成非常大的麻烦,这是显而易见的。
 
立法者和执法者,不会对执行后果视而不见吧?
 
对于上面的情况,或许只有一个办法,就是恢复户口?恢复后能不能前面那些都毫无影响呢?因为涉及很多不同的机构和体系,公安部门恐怕是无法回答的。
 
好,咱们再插播一个脑筋急转弯:
 
问:身份证大还是护照大?
答:当然是护照大啦!
因为,护照面积辣么大、还那么厚,身份证才这么小一点点,哇咔咔咔。。。

 
哈,这是个冷笑话。其实各有各的用途。真要较真,在中国显然还是身份证好使的多啦。
 
老肖还想到:如果中国户口已经注销,人在海外,不小心护照和当地居留卡丢失,如何到当地中国领馆补办护照或旅行证?不晓得领馆怎么验证你就是你说的那个你?
 
哇咔咔咔,我突然想起了一部奇葩的电影《幸福终点站》。。。
 
上海户口新规为啥出台?
 
或许又有爱动脑筋的小伙伴会想,那么这次《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为啥出台呢?
 
按照老肖的理解,这个新规,更多是修补完善户口管理的各种细节。
 
比如,房产买卖中。卖家买了房子但迟迟不肯迁走户口,买家因为要就读学区或自己房产已经卖掉等原因,着急落户不成,之前法律法规对卖家行为无法约束,这就出现难以处理的纠纷。这次新规对“老赖”有明确处理:
 
第三十二条:房屋所有权或者公有居住房屋承租权因交易已发生转移,现权利人或者承租人申请将房屋内原有户口迁出的,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应当通知原有户口人员迁出,对拒不迁出或者无法通知的,可以直接将其户口迁至社区公共户。
 
本次新规也对何种情况下可以迁入户口;涉外婚姻、海外生子等的户籍问题;婴儿申报出生登记的各种情况等等如何处理,也做了及时的更新。
 
《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自2000年制定以来,结合新情况累积做了四次修改。关于“出国定居注销户口”,并非本次新规,在2005年和以后的版本都就存在了。老肖或许孤陋寡闻,迄今为止,没有听说公安部门主动因此注销户口的情况。如果有,欢迎告知啦。
 
So,这件事情,老肖花了点时间理理思路,大体就是:
 
旧的户口管理法律尚未更新;
地方法规不能违背;遗留下来存于文内;
尽管实际几无执行基础,官方不可能明确表态执行与否;
结果闹得沸沸扬扬。。。

 
看来户口制度改革或应该加快了。
 
估计近期官方对此还有解读发布。请大家不要只看字面,仔细听话外音。
 
文章还没完,再插个Tips~~~
 
国外有没有身份证呢?
 
很多人以为“居民身份证”是中国独有,但其实大部分国家也有和中国的身份证非常相似的、统一的身份识别ID卡(Identity Card),比如新加坡、日本、韩国、马来西亚、德国、法国、意大利、瑞士、西班牙、荷兰、奥地利、卢森堡、比利时、捷克、波兰、俄罗斯等等。
 
下面就是德国身份证的样子:
 

 
不过影响力很大的美国、英国反而没有身份证,而是用多种证件来用作身份识别。美国大多数情况下用社会安全卡(SSN)和驾照来做身份识别,另外各州也有State ID,类似身份证。
 
老肖不久前去美国,看到某机场提示,在本州驾照已经不能用作登机的身份识别证件了。说明在美国,此前持本国驾照是可以登机的。
 
【这次全文真的结束啦~】
 
 
文章来源:老肖话移民

来源于:老肖话移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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