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里程碑式胜诉:EB-5投资人第三方贷款资金来源案胜诉[2018-12-06]

2018年11月30日,华盛顿特区联邦高等法院针对中国籍EB-5投资人与日籍投资人联手牵头状告美国移民局(USCIS)违法“改变投资贷款资金来源”集体诉讼案(“Zhang vs. US”,Case # 15-cv-995)作出裁决,所有因第三方贷款资金来源而被拒的EB-5投资人申请将发回移民局进行重新审理。这一判决结果也为原告代理律师,素有”诉神“之称的Ira Kurzban挑战美国移民局再添成功案例。

据悉,从2014年年底起,美国移民局突然改变EB-5投资贷款的资金来源政策,向递交I-526申请的EB-5投资人送出所谓的补件回函(RFE)或拒签意向函(NOID)。2015年4月22日,移民局召开利益相关投资人电话会议,明确释出针对EB-5投资贷款资金来源的新政策,造成相当数量EB-5投资人的I-526申请惨遭拒批,包括两名以公司借贷作为EB-5投资资金来源的中国籍及日籍投资人。


素有“诉神”之称的美国知名移民诉讼律师
Kurzban。照片来源:Ira Kurzban律师提供

2015年6月23日,两名中日籍EB-5投资人委托知名移民诉讼律师Kurzban发起状告移民局诉讼。

据悉,根据美国移民局的一贯审批政策定义,EB-5投资资金(capital)包括现金(cash),设备,存货,其它有形资产,货币等价物,以及移民投资人所属资产抵押担保的债务(indebtedness)。最后一项债务的符合条件是移民投资人对该债务负有首要责任,并且用于投资移民申请的新的商业企业(NCE)所属资产不能用于担保上述任何债务。

但是美国移民局在未做政策变更公告的情形下,突然改变审批规则,将EB-5第三方贷款现金投资视为”负债“处理。EB-5律师认为将投资人合法获得的投资资金归类为”负债“不正确,违背移民法(INA)的原意,也与其一贯执行的政策不符合。因为EB-5投资人并未将负债作为投资款进行投资,投资人与新的商业企业(NCE)间也不存在债务安排(本票)。

因此,
代理律师代表原告方诉求:
1. 被告移民局拒批原告的I-526申请,违反移民法;
2. 第三方贷款所得资金,需认定为“现金”,而不是“负债”;
3. 立即批准原告的I-526申请;
4. 被告采取措施保障原告超龄子女不受影响;
5. 被告收回I-526拒签信;
6. 禁止被告执行2015年4月会议中,有关贷款所要求的抵押担保条件;
7. 要求被告支付律师费用。

法庭最终裁定:
其一,移民局将EB-5投资人第三方贷款所得现金(cash)错误地认定为债务(indebtedness);
其二,移民局修订审案政策,未进行公告及收集意见便执行,甚至追溯到之前的申请,违反行政程序法(APA)。

因此,所有因第三方贷款资金来源而被拒的EB-5投资人申请将发回移民局进行重新审理。

对此,业内人士盛赞EB-5投资资金来源案胜诉是里程碑式的胜利。认为此案的深远意义在于,从此明确了不管资金来源为何,投资时现金就是现金,而非债务。他表示,
此判例也彻底封杀了美国移民局2015年4月对贷款必须用自己的财产进行抵押的过度解释。
通过集体诉讼批准,一举挽救了成百上千EB-5投资人可能被拒的I-526申请。诉神Kurzban再次延续了对阵移民局的不败纪录。

据悉,Ira Kurzban是美国著名民权领袖和移民律师,也是Kurzban Kurzban Weinger Tetzeli & Pratt, P.A.律师事务所的创始合伙人,曾先后担任美国移民律师协会(AILA)主席和该协会法律总顾问。其《Kurzban移民法原始资料》(Kurzban's Immigration Law Sourcebook)一书是美国各大学法学院移民法的标准教科书,被称为美国移民法的“圣经”。

Kurzban律师在诉讼领域,特别是在移民法框架内民事侵权诉讼领域成就斐然。三十多年先后代表移民申请人及相关利益方起诉包括美国移民局在内的政府机构50余次而均获胜诉的纪录。Kurzban律师众多诉讼案件的案例判决,深刻影响了美国移民法的各项规则,有效限制了政府规则的过度使用及其给移民申请人及其它弱势群体带来的利益侵害。


文章来源:侨报网

来源于:侨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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