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途】
帮助2002年8月6日当日或是以后提出抽签移民申请,但在签证生效时超龄的随从子女寻求获得永久居民身份的机会。
【法源依据】
Immigration and Nationality Act SEC.101.[ 8 U.S.C.1101],Pub.L.No.107-208,116 Stat.927《儿童身份保护法案》(2002.08.06),Immigration and Nationality Act SEC.203 [ 8 U.S.C.1153],Johnny Williams在2003年2月14号发布的关于儿童身份保护法案的2号备忘录。
【申请注意事项】
1、抽签随从子女在签证生效时超过21岁被取消移民资格,如果随从子女不在美国境内,那么在签证生效的一年内,主申请人应该依据CSPA向美国驻海外领事馆提出恢复随从子女移民资格的申请。
2、确定主申请人签证生效时该儿童被冻结的年龄。 3、即使您的个案适用CSPA法案,如果不自行提出上诉,移民局并不会自动对儿童的年龄做冻结或扣减操作。
1. | 抽签随从子女在签证生效时超过21岁被取消移民资格,如果随从子女在美国境外, 如何才能申请CSPA法案的保护? |
2. | 抽签移民申请人如果未能在签证生效的一年之内递交DS-230,能否申请儿童保护法冻结随从子女的年龄? |
3. | 如果个案适用CSPA法案和爱国者法案关于年龄的扣减会自动生效吗? |
4. | 签证排到的日期是2005年10月1日,随从子女是21岁又3个月,中签祝贺信下发日期是2005年3月5日,那么随从子女是否可以申请CSPA的保护? |
5. | 我在2002年5月11日提出的抽签移民申请,是否能为我的孩子申请儿童保护法案的保护? |
6. | 如果申请CSPA,领事馆面谈时特别要证明的情况有哪些? |
7. | 儿童身份保护法案提出的主要目的是什么? |
8. | 如果之前有关部门已经判定某儿童的年龄属于超龄,是否还有通过CSPA寻求移民的机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