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源依据】
《儿童身份保护法案》(Pub.L.No.107-208,116 Stat.927)国务院电文(DOS Cable) 015049 国务院电文(DOS Cable )131625 Johnny Williams在2003年2月14号发布的关于儿童身份保护法案的2号备忘录
【申请注意事项】
1 离婚判决下达时间的确定;
2 在需要的时候利用爱国者法案;
3 面谈时需要携带相关的证明文件;
4 离婚判决下达的当日为年龄冻结的日期
1. | 在2002年1月,我(美国公民)为女儿提出了移民申请,在2002年5月,我的女儿离婚,在离婚当日她的年龄是20岁15天,请问,如果我的女儿在参加面谈的时候超过21岁,那么,她还能够继续以儿童的身份移民吗? |
2. | 请问,儿童身份保护法案是什么时候生效的? |
3. | 我朋友的父亲(公民)在2001年8月为其提出了移民申请,但是在2002年9月我的朋友离婚,离婚当日他的年龄是21岁30天,请问,我的朋友还能够以儿童身份移民美国吗? |
4. | 儿童身份保护法案和爱国者法案中关于年龄的扣减是自动生效的吗? |
5. | 我于2003年5月离婚,当时我是20岁半,在我离婚之前我的公民父亲为我提交了移民申请。请问,在我离婚之后,我能够以公民21岁以下的近亲子女身份(IR-2)申请移民吗? |
6. | 我父亲为我提出的移民申请在2002年的8月6日之前由于某种原因被拒,被拒后我们又提出了上诉,该上诉在2002年8月6日并未最后决断,但是我却在上诉的过程中超龄,请问,我还能够从儿童身份保护法案中获益吗? |
7. | 我在2002年8月6日之前离婚,我想申请移民类别提升,由公民已婚子女身份转化为公民21岁以下单身子女身份,但是在2002年7月,我的申请由于超龄的缘故而被领事馆拒绝,请问,我能够利用该法案提出年龄冻结的申请吗? |
8. | 儿童身份保护法案提出的主要目的是什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