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途】
条件式绿卡持有者与美国配偶的婚姻终止或依法废止;条件式绿卡持有者在提出联合申请后,在移民局审理期间,由于婚姻和解失败申请被撤回,或美国配偶拒绝参加面谈,申请将被否决;条件式绿卡持有者提出联合申请后,在移民局审理期间,婚姻终止;在这些情况下,条件式绿卡持有者应当递交去除条件的豁免申请,以获得永久居留权。
【法源依据】
IMFA (Immigration Marriage Fraud Amendments of 1986),8 CFR §216,8 CFR§235.11(b),INA §216,8USC§1186
【申请注意事项】
1.豁免申请通常都需要面谈,面谈时需证明婚姻合法性及离婚的确实性,无法证明时,申请将遭拒绝,申请人会失去身份,并被驱逐出境。
2.条件式绿卡持有者在婚姻终止时即可单独提出去除条件式婚姻身份的豁免申请,不必等到两年到期前90天内申请。
3.如果申请人出于不可控制的原因而未能及时的进行申请,如有合理理由,移民局仍会接受此过期申请(late filing)。
1. | 有条件绿卡持有者在离婚后应何时提出申请? |
2. | 持有条件绿卡的孩子应如何申请去除条件式身份? |
3. | 离婚之后没有立即提出申请,身份是否立即失效? |
4. | 不递交豁免申请会有什么后果? |
5. | 申请期间,是否可以出境旅游? |
6. | 豁免申请未决时,是否属于逾期停留? |
7. | 持条件式绿卡的时间是否可以算入归化入籍的所需时间? |
8. | 申请期间是否可以归化入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