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途】
投资人及其配偶和21岁以下未婚子女在投资移民申请通过之后,采用在美国海外领事馆申请签证的方式入境美国。
【法源依据】
INA §212(a),(b),(g)、(h)& (i)8 USC§1182 (a),(b),(g)、(h)& (i),INA §213A,8 USC§1183a
【申请注意事项】
1.办理签证前应先了解自己是否有资格入境美国,也就是了解禁止入境的范围,若不幸触犯其中一条,请寻求律师帮助,因为有些情况可以得到豁免。
2.在NVC把DS-3032表格寄给签证申请人后,申请人必须填写并寄回给NVC,否则将视为终止申请案件。
3.选择了在境内进行调整身份后,如想改为在境外领馆面谈,可以向NVC递交表格,要求转为境外领馆面谈。
4.通过投资方式移民美国获得的绿卡是条件式的,在2年期满前90天内,还需要申请去除条件式。
1. | 是否可以同时申请领事馆面谈和调整身份? |
2. | 应该选择哪里的美国驻外领事馆进行签证办理? |
3. | 投资人合法入境美国后,如何从领事馆签证办理转为调整身份? |
4. | 领事馆何时开始进行签证办理? |
5. | 在境外领事馆办理签证时是否需要申请工作证? |
6. | 曾在美国境内非法工作的人是不是不能获得签证? |
7. | 是否只要获得移民签证,就可以随时移民美国? |
8. | 投资人获得移民签证入境美国之后是否就是美国公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