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途】 美国境内投资公司的主管、经理或有特殊技能的雇员,为开发并指导公司的运作而寻求非移民利益,可申请此类非移民工作签证
【法源依据】 INA§101 (a) (15)(E), 8 USC§1101 (a)(15)(E); 8 CFR§214.2 (e), 62Fed.Reg.48, 146-55, 9FAM§41.51, 22CFR§41.51(b)(1), O.I. §214.2(e)
【申请注意事项】
1.E-2签证首签五年,居留期限为2年,只要受益人保证一定会回到他原来居住的条约国,则可不限次数地申请延期,每次延期不多于两年。
2.E-2签证持有人的家属,包括其配偶和21岁以下的未婚子女,可以随E-2签证持有人一同进入美国。其配偶还可通过申请劳工证而取得在美国工作的合法权益,子女也可以注册入学。但一旦其子女年满21岁或结婚,他们便失去了以E-2签证持有人家属身份停留美国的资格
3.E-2投资企业如果在1990年后增加投资,且股东不变,也可申请EB-5,以期获取移民利益。
1. | 上市公司的大部分股份掌握在分散的投资者手中,这种公司的国籍该如何确定? |
2. | E-2主申请人的配偶不属于条约国国民,是否也能跟随申请E-2? |
3. | 申请了移民签证, E-2的申请是否就会被否决? |
4. | 存在个人银行账户的资金能否算是投资金额? |
5. | 是否只有投资人才能申请E-2条约投资人签证? |
6. | E-2主申请人的家属持E签证入美后是否可以在美国境内工作? |
7. | 持有E-2签证是否只要在居留期过期前申请身份延期就可以在美国无限制地居留? |
8. | E-2签证持有人更换雇主后,新雇主仍符合E-2申请条件,此人的E-2身份是否自动保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