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名称:E-2条约投资人签证申请操作指南(中国大陆不适用)
  • 编号:BB-009
  • 类型:e-Book
  • 类别:非移民->工作/投资
  • 价格:$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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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2条约投资人签证申请操作指南(中国大陆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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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途】

为科学、教育、商业及体育界、艺术界及电影电视界的杰出人才申请O-1签证

【法源依据】

《移民国籍法案》(INA)101条款《美国法典(8)》(8USC)1101条款《美国联邦法典(8)》(8CFR)214条款《美国联邦法典(22)》(22CFR)41.55条款

【申请注意事项】

1、只论述外籍人士能力或无法证明外籍人士比同领域内其他人突出的顾问意见可能会使雇主提交的非移民雇员申请被移民局拒绝批准。在这种情况下,雇主不应该向移民局提交顾问意见,而应从适当的资格顾问组织要求得到不持异议信函;

2、O-1签证持有人可以具有“双重意愿”,因此O-1签证申请人不需要证明自己的非移民倾向。

3、港澳地区的O-1签证申请人不需要预约即可参加面谈。

相关问答
1. O-1签证申请人的美国境外雇主是否可以直接向移民局提交非移民雇员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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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我是一名歌唱演员,美国一个剧场邀请我去参加演出,因此,我要申请O-1签证。但提供咨询的资格顾问组织认为我不符合资格要求。请问我应该怎么办?
4. 我要申请O-1签证前去美国参加演出。但是由于我参加的演出活动属于慈善性质,因此我的演出报酬不高。请问这是否会妨碍到我的申请?
5. 我是美国一个艺术机构的行政管理人员。我所在的机构想要邀请中国的一位艺术家来美国进行表演。我们想要提交加速申请。但是我们属于非营利机构。我们必须缴纳加速申请费用吗?是否可以得到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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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美国有个新成立的演出机构想邀请我去美国参加演出。这个机构某资格顾问组织要求获得顾问意见。这个组织的顾问意见认为我符合O-1杰出人才的资格要求。但是移民局却拒绝批准这个演出机构提交的非移民雇员申请。这是为什么?难道是因为这个资格顾问组织不够重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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