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地时间2024年1月5日美国移民局(USCIS)发布公告针对部分职业应聘移民(EB-1/EB-2/EB-3)在调整身份期间换雇主时的“支薪能力”要求的政策指引,臧迪凯联合律所(Tsang & Associates, PLC)将重点整理总结如下:
美国雇主在申请EB-1/EB-2/EB-3职业应聘移民签证时,必须证明其在受益人获得合法永久居留权(即拿到绿卡)前,有能力按移民签证申请优先日(Priority Date)提交的薪资标准持续向受益人支付薪水。
相关法规要求美国雇主从优先日起,每年提交年度报告、联邦纳税申报表或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如果美国雇主有100名或以上员工,则可以提交一份财务官员声明,证明申请人有能力支付所提交的薪水。美国雇主还可提交其他证据,如损益表、银行账户记录或人事记录等,来证明自己的“支薪能力”。
红框部分大意是,最新指引解释道:当I-140(外籍劳工移民申请表)的受益人根据2000年的《美国21世纪竞争力法案》(AC21)在I-140申请审理期间(Pending)调换(或转到)新雇主处时,移民局仅通过审查从优先日到提交I-140表时的现有事实来确定申请人是否符合“支薪能力”要求。
臧迪凯联合律所(Tsang & Associates, PLC)补充:
2000年的《美国21世纪竞争力法案》(AC21)允许部分职业应聘移民的调整身份受益人换工作或雇主,而无需提交新的I-140申请表。具体来说,I-485(调整身份申请表)是在I-140表基础上申请的,且该申请已等待180天或更久,则在受益人调换(或转到)与原工作机会相同或类似职业类别的新工作后,该申请仍然有效。
本指南自发布之日起立即生效,并适用于当天或之后提交的申请。
移民局官网原文链接及相关资料(英文):
https://www.uscis.gov/newsroom/alerts/uscis-issues-policy-guidance-on-ability-to-pay-requirement-when-adjustment-of-status-applicants
https://www.uscis.gov/sites/default/files/document/policy-manual-updates/20240105-AbilityToPay.pdf
https://www.uscis.gov/policy-manual/volume-6-part-e-chapter-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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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绍】
臧迪凯联合律师事务所(Tsang & Associates, PLC)为专业的法律服务机构,于1984年成立(前身为喜瑞都移民法律中心),总部位于加州洛杉矶,上海、台北办公室服务当地客户,实现美、中、台三地联线,帮助了世界各地无数家庭和企业成就美国梦。网站:https://tsangslaw.com/
臧迪凯(Joseph Tsang)律师:Pepperdine法学博士,Tsang & Associates管理合伙人,美国移民律师协会(AILA)、全美律师协会成员,2021~2022年度美国移民律师协会(AILA)全国联络委员会主席、经加州律协认证的移民及国籍法专家(Certified Specialist in Immigration & Nationality Law)。
陈婕律师:上海交大法律硕士,上海律师协会会员,自2005年开始涉外法律工作,跨越语言和文化差异,更懂中国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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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臧迪凯(Joseph Tsang)律师
文章来源:臧迪凯联合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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