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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最高法推翻"雪佛龙"案,或将有利老投资人申领预留签证[2024-07-17]

 
上周,DVRC案输了,但是开创出了一条老投资人如何申领预留签证的路:要闻|DVRC败诉,但是:老投资人可以用预留签证

不过,即便在该案的判决书中,法院和移民局给老投资人指了一条明路,老项目先去递交I-956F然后老投资人再去申请预留签证,这一个移民局认为的正当程序。但是,还有该案的实体争议未解决。

那就是,老投资人是否满足新法所要求的使用预留签证的条件,是否要满足新法的80万美金的投资条件,如当时移民局的答辩状所提及的:签证预留诉讼,移民局的反击

这是一个DVRC案到目前为止并未触及的实体问题。

上周的DVRC案发出来之后,有新投资人和我探讨老投资人使用预留签证的问题,他的观点是:

1. 要补足30万,实践中,很难操作;

2. 对于老投资人是否一定要补足30万的问题,在这个法律模糊之处,移民局的对于新法所制定的实施规则,更倾向于被法院接受,依据雪佛龙规则;

确实如此,下面EB5Sir分别就这两点谈下个人观点:

1. 当时新法刚出头之后,我就专门找业内某大律师咨询,老投资人能否用预留签证。他在移民局担任过重要职位,熟悉运作模式,当时他给我的回复就是:新法没规定能否用,但是移民局估计会不让用,否则操作起来太麻烦。

是,不管是否要补足这30万,对于移民局来讲,都是一摊麻烦事,很难在实际环节操作。

2. 雪佛龙规则,是1984年的一个诉讼判例,雪佛龙诉国家资源保护委员会案。因为,法律条文往往有模糊的地方,究竟法院认为谁有道理,雪佛龙案是法院支持行政机关,认为他们更有专业性,并因此成为在行政诉讼方面的一个最重要的判例,使用至今。

不过,最近刚刚发生变化,美国最高法推翻了雪佛龙案。

据相关法律媒体报道(美国最高法院推翻了"雪佛龙"案,使受监管实体更易就法律解释向机构提出质疑):

在2024年6月28日,最高法院对Loper Bright Enterprises诉Raimondo(22-451, 2024 WL 3208360)和相关案件Relentless, Inc.诉商务部(22-1219)做出了裁决。在这一关于联邦机构权力的重要裁决中,法院以6-3的意识形态分歧裁定推翻了雪佛龙诉国家资源保护委员会案(467 U.S. 837, 1984)。法院的裁决将大大限制机构的法定解释权力以及法院对这些机构解释的尊重程度。

法律规范性文件通常具有语言上的模糊性,其覆盖范围也常常存在空白。其中一些是有意的,多数则不是。从根本上说,雪佛龙案与洛珀·布莱特(Loper Bright)案,共同聚焦于一个核心议题:即在法律条文的模糊地带,究竟谁拥有解释并界定法律具体含义的权威——是联邦法院(传统上有权解释法律),还是执行这些法律的机构?洛珀·布莱特案(Loper Bright)中指出,这种权力应属于法院。

这一裁决将对美国行政法带来深远影响,这并非夸大,因为法律规范性文件的模糊性无处不在。

因此,随着雪佛龙案被推翻,老投资人在能否使用预留签证的实体争议上,也许有了更大的机会。

文章来源:美国EB5一点通

来源于:美国EB5一点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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