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当事人,对于法庭判决的内容是一知半解,贺秀娟律师特在此为大家解读加州的离婚判决书:
加州离婚判决书,代号FL-180,标注在判决书的右上角。
判决书分为六个字段,呈现左四右二的格局
左边四个字段自上而下,分别是:
1. 律师或无律师的当事人基本信息;
2. 法院基本信息;
3. 婚姻当事人原被告姓名;
4. 判决信息;
右边四个字段自上而下,分别是:
1. 法院专用栏:法院用以注记受理时间、受理人等信息
2. 案件编码
下面,贺律师将重点讲解对“判决(Judgment)”部份的理解:
1. 离婚(DISSOLUTION)
若判决中有婚姻终止日期,则当事人自终止日期起即告离婚。
2. 法定分居(LEGAL SEPARATION)
当事人的婚姻仍然存续。若当事人不想持续这段婚姻,则需递交离婚申请,进入与配偶离婚程序。
3. 婚姻无效(NULLITY)
当事人没有结婚。
4. 婚姻或同居关系终止(Status Only)
当事人离婚,在法律上解除了和对方的夫妻关系,有再婚的自由,但并不意味着其它问题就此结束,仍需对子女抚养(Child
Support)、财产等其它问题作出相应判决。财产、抚养、监护等其他这些问题被称之为“保留问题的判决(Judgment on Reserved
Issues)”。
5. 保留法院对终止婚姻或同居关系的管辖权
(Reserving jurisdiction over termination of marital or domestic partnership
status)
当事人的婚姻仍然存续,要离婚需要申请一份 “婚姻或同居关系终止(Status Only)”判决。
6. 对保留问题的判决(Judgment on Reserved Issues)
当事人的婚姻可能仍然存续。此项判决是强调当事人除结束婚姻关系外的其它问题。当事人如果已经获得“婚姻或同居关系终止(Status
Only)”判决,再申请对保留问题的判决,则当事人即告离婚。
7. 婚姻或同居关系终止日期(Date marital status or domestic partnership status ends)
若此项注记了一个日期,则当事人自此注记的日期起即告离婚;反之,若此项留白或注记“不适用(N/A)”,除非同时勾选“婚姻或同居关系终止(Status
Only)”,则表示当事人的婚姻可能仍然存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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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最终判决(Final Judgment)
当事人自注记日期起起即告离婚,过了注记日期,当事人便有再婚的自由。
2. 非正审判决(Interlocutory Judgment)
当事人的婚姻仍然存续,判决中可能包括谁获得监护(Custody)、财产(Property)、抚养(Support)等信息。当事人须以“最终判决(Final
Judgment)”宣告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