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离婚是因家庭暴力引起,在请求赡养费时能否同时要求对方支付损害赔偿呢?或者法院能否考虑家暴因素而判受害方多获得赡养费?对离婚家暴这类复杂问题如何解决?贺秀娟律师在此为读者解读近期一个案例,主要内容是赡养费和家暴赔偿可分开要求,比较具有前瞻性,值得与读者分享:
Linda和Steven于1983年开始同居,第二年Steven就打折了Linda的下颌,之后类似的肢体、语言暴力就没有间断过。即使这样,他们还是在1989年结婚了。到2004年,Linda终于忍受不了先生的行为提出离婚。离婚过程中Steven的言语和肢体暴力仍未停止。2007年1月Linda向受理她离婚诉讼的法院提出Steven长期以来对她身体和精神虐待的具体事实,认为长期的虐待已损害到她的工作能力,要求得到赔偿。Linda三天后又基于家暴理由向法院提出了损害赔偿之诉。
2008年4月法院下达离婚判决,在配偶赡养费一项中,法官称在判决赡养费时有考虑家暴因素;但判决驳回了Linda要求Steven偿还因被虐待引起的医药费、顾问费、及精神损害的请求。Linda不服提出了上诉。
之后,在家暴的损害赔偿之诉中,法院认为:根据res judicata(claim preclusion,既判力之诉求排除规则,类似中国的“一事不再理”) 和collateral estoppel (issue preclusion既判力之争点排除规则,在中国称为“预决效力”),认定Steven有权要求法院径自作出最终判决,Linda不能再就家暴问题提起诉讼。
加州上诉法院推翻了原审法院的判决,理由是:第一,上诉中的判决不是最终判决,不适用既判力排除规则;第二,离婚诉讼中的赡养费请求是基于离婚原因,而家暴赔偿诉讼属于侵权之诉,不能因为离婚判例没有支持家暴赔偿,就排除当事人以家暴为由提出损害赔偿之诉的权利。
贺秀娟律师提醒读者:日益严重的家庭暴力,既危害了受害者的身心健康,又侵犯了受害者的合法权益,离婚诉讼中涉及的家暴问题也越来越多,但在赡养费分配中并未将家暴事实作为主要考虑因素,因此,基于家暴另行提起赔偿之诉不失为一个有效的方式来维护受害者的权益。只是有家暴的离婚案件往往复杂,而且家暴的认定不是那么容易,如果遇到此类问题,建议当事人还是应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