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巡回法院因“杰出能力”的证据不足,而驳回一大学教授申请杰出人才(EB-1A)移民的上诉。贺秀娟律师在此分享这一判例,希望让大家从中了解,由于申请EB-1A可不需要雇主,申请条件很高且没有硬性标准,所以选择此类移民申请时,最重要的是衡量自己的条件是否符合杰出人才移民的要求:
2003年12月,亚美尼亚籍大学教授Poghos以理论物理学家的身份开始申请EB-1A杰出人才移民。然而,移民局在2005年拒绝了他的申请,Poghos随之向AAO提出申诉,AAO也因申请人未能提供足够证据证明其杰出能力,驳回申诉。于是,Poghos向巡回法院提起上诉。
Poghos于1997年获得亚美尼亚业列万大学理论物理博士学位,此后三年留校从事研究工作,并审阅硕士生论文。Poghos称,他在任教期间做过有影响的演讲、出版过书籍、参加过国际重大会议并在本学科的研究中作出很大贡献;还请加州研究院相关专业的专家为他撰写了推荐信。
申请“杰出人才”应满足移民局“十中取三“的原则。AAO在上诉案件的审理中认为,申请人不满足任何一个EB-1A的申请条件。巡回法院则认为,申请人满足了十个条件中的两个:
1. 申请人曾在本学科内发表了学术文章,但未被引用过,因而AAO认为其学术文章没有足够的影响力。巡回法院则认为,学术文章被引用,可提高申请成功的几率,但没有被引用并不影响申请人满足在学术期刊上发表文章的这一条件。
2. 申请人参与了其它著作的评判工作。AAO认为,评判本校研究生的毕业论文而不是外部人员的著作,不能作为杰出人才的条件之一。巡回法院则认为,EB-1A证明条件中没有注明著作一定要是本学校以外的著作,故而申请人也满足这个条件。
尽管AAO评判有误,但申请人在其它证明材料方面明显证据不足,未能满足“十中取三”的原则,证明其“杰出能力,因此,并不影响整个案件的判决。巡回法院认为,申请人在最初申请时候,就选错了类别,如果申请高学历人才移民或许还有机会,最终驳回了Poghos的上诉,维持AAO的判决。
由此可见,EB-1A的申请条件虽说只需要满足“十中取三”的原则,但每个条件都必须是非常有影响力的,要满足这些标准,并非想象中的那么简单,所以,贺律师提醒有意愿通过申请EB-1A移民美国的朋友们,在申请前,最好请一位在这方面比较有经验的律师分析一下自己的情况,不要在最初申请时就选错类别,浪费自己的时间、金钱和精力。此外,有条件的情况下,为保险起见,可同时申请不同的移民类别,以提高成功申请、获得绿卡的几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