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很多移民人士来说,他们中很多人当初进入美国的方式是通过B-1商务签证。一般来说,通过B-1商务签证入境不允许在美国境内工作。但是,如果B-1持有者是因为所在公司的国际性商务贸易的原因入境,可以暂时进行与工作相关的活动,例如参加商业会议等等,但是这种行为不被认为是在美国从事“工作(employment)”。
一般来说,移民局通过以下三种标准来判断,外籍人士进入美国后的活动是否属于“工作”行为:
1.是否获得美国收入——此人在美国期间的花费是否是由美国公司或者机构支付?如果该移民人士在美国期间的花费由外国公司支付,但是向美国公司收取,会被认为拿美国收入。
2.该项工作能否由其它人完成——此项工作是否能由美国公民、居民或者有工作许可的外国人完成,而无需该B-1商务签证工作者?
3.谁能够从中获利——谁能够从该外籍人士的活动中获利,外国公司还是美国公司?如果此人从事的活动属于美国公司的合约义务,会被认为是美国公司获利。
另外移民局还有一个判断的标准是,根据一个香港裁缝的判例。
该香港裁缝当初进入美国时,随身携带了服装照料,布料样本以及量尺,在美国期间,他在美国期间获得一些客人的资料并且接了一些订单,返回香港之后,他根据这些订单生产了这些成衣,之后又进入美国将成衣交给客户。上述行为算不算是在美国从事工作呢?
根据移民法规定,此项行为的关键在于这些成衣是在美国境内还是境外生产的。移民局最后裁定以上生产前的准备和后续工作不属于工作行为,可以持B-1签证在美国从事上述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