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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报年龄骗取移民福利,上诉AAO以“极大困境”获得重诉[2013-08-29]

移民局行政办事上诉处(Administrative Appeals Office, AAO)在2013年8月6日撤销了之前该局的一则驳回决定,认定一名因使用假的出生文件(虚报年龄以符合移民申请资格)而被认为“不得入境”的孟加拉国男子有权重新上诉,以“极大困境”(Extreme Hardship)申请豁免。贺秀娟律师事务所现将上诉办公室的裁决予以归纳如下,供大家参考。

本案申请人是一名孟加拉国男子,在数年前因虚报年龄获得移民资格,后被查出,依照移民法律被认定为“不得入境”(Inadmissible)人员。其后该名男子申请豁免(Waiver of Inadmissibility),理由是一旦申请人被遣返,则其在美国的母亲无论去留,均将面临“极大困境的境地”。AAO以申请人理由不足,未能证明其遭遣返将导致家人的“极大困境”为由,驳回了这则申请;2013年5月,申请人提出重新审理(Reopen)该案的动议。通过提供新的充足的材料,在律师的帮助和充分解释下,2013年8月AAO终于批准该申请,由此申请人获得了重新上诉的机会。

贺秀娟律师事务所指出:“极大困境”没有法定标准,但移民上诉委员会(Board of Immigration Appeals, BIA)衡量是否符合“极大困境”时通常有一系列标准,如是否有合法的永久居民或美国公民配偶或父母居住在美国、家人在美国境外的家庭关系、家人所原居住国的环境状况及其与家人的紧密程度、离美后的经济影响、健康状况(特别是能否在居住国仍有适当的医疗照护)等等。同时上诉委员会认为,家庭分离、经济损失、文化调整等等都包含有“困苦”的因素,而判断当事人是否会遭受“极大困境”,需从总体上进行衡量。另外,贺秀娟律师事务所提醒:不被考虑到“极大困境”的情况通常包括:将会失去现在的工作、不能维持现在的生活质量、不能继续从事目前的专业领域、和家人分开、及在美国居住几年后回到原居住国的文化调节问题等等,这些属于移居回国后较一般且通常会发生的问题,并不构成“极大困境”的标准。

我们看申请人的律师是如何提出几项证明,论证申请人及其母亲、其他亲人存在“极大困境”:
1. 申请人的母亲在申请人回国后将有可能遭受情感或精神上、健康上的极大困境
申请人律师提供了其母亲的两位医生证明信、精神评估、患有严重抑郁症,需要人时时刻刻看护。如果申请人离开美国,那么看护的责任只能落到其兄长身上,而他的哥哥是一个摆地摊的,家中唯一的经济来源,他有自己的配偶、孩子需要抚养,为了生计需要长期在外面工作,因此无法兼顾到照看母亲。同时申请人的离开,其母亲会因思念伤心至极导致本已恶化的健康状况更加恶化。

2. 申请人的母亲和家人在申请人回国后有经济上的问题
律师提供文件证明,包括其哥哥的报税单、汇款单记录、申请人和其哥哥的工资收入证明、医疗补助文件等。自从09年,他的哥哥,作为家中唯一赚钱的人,受金融危机影响,经济状况日益越下。律师强调如果申请人可以留在美国,他可以通过工作增加家庭经济来源,以此减轻家庭的负担。

3. 申请人的母亲若是随申请人移居孟加拉国,也会面临生活上困境
申请人的母亲移居美国居住了多年,在美国有很强的经济联系,有离不开的亲人,其另一个儿子、儿媳、孙子都是美国永久居民或公民。同时其母亲的身体健康状况根本无法移居别国,而孟加拉国当地的生活条件医疗水平等也得不到保障。

AAO认为本案既包含对申请人有利的因素、也有不利因素;不利因素在于他使用了虚假的出生证明文件试图进入美国,以欺骗或陈述虚伪事实的方法获取签证利益;有利因素在于申请人能够证明,一旦被遣返,则其母亲,以及其他亲人们将陷入极大困境的境地,同时申请人无犯罪记录。虽然申请人违反移民法的情节十分严重,所幸的是在本案中,有利因素的分量超过了不利因素;因此上诉委员会支持了申请人的请求,获得重新上诉的机会。

贺秀娟律师事务所忠告读者

以欺骗、陈述虚伪事实的方式企图取得签证,是严重触犯美国移民法之行为,若有此类情形发生,取得豁免是一种解决方案,但能否成功豁免,则取决于对规定的了解、相关证据是否充分且有力。移民法中的“极端困境”有严格的适用条件,并无统一标准。申请人家庭的具体情况、律师的经验、移民局官员和法官的态度都会影响到案子的最终结果。如欲了解您的案件是否符合此类情形,请及早咨询经验丰富的移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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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律师简介
贺秀娟律师,自1990年起在美国执业,专精移民法和家事法案件。
在移民法方面,为求达到最迅速及最有效率的目的,贺律师必和客户直接沟通,作深入了解,以在法律范围内,凸显出客户的特色,并主动向移民局及有关部门追踪案件之进展,在有关高科技人才、杰出人士、特殊人才、国家利益豁免方面,尤有独到之经验,成功率非常高,其中包括不少困难度较高的案件,如画家、气功师等。
在家事法方面,贺律师尤擅家庭暴力援助、离婚调解、协议离婚、婚前、婚后协议等。虽然贺律师对离婚诉讼有丰富的经验及娴熟的法律知识,鉴于法院不断倡导当事人应努力尝试用协议、仲裁或是其它庭外和解的方式来解决双方的争议,贺律师目前不再接办离婚诉讼案件,而将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投注在说明客户和对方达成协议,并尽量减低离婚对小孩的伤害。
贺秀娟律师对客户委托之案件,无论是何种类别,都是发自内心的关心,能设身处地的站在客户立场着想,以服务大众的心态,专业地为客户处理各种法律问题。许多客户都能感受到这种心意,而变成贺律师的好朋友。
贺秀娟律师事务所网站:www.jessieholawfir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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