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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文
美国离婚应了解的税务问题[2014-01-24]

离婚对于当事人双方来说,是一件非常痛苦、无奈的经历,在这一过程中,某些人可能会遭遇情感和财产上的双重打击。但在有些情况下,只要当事人处理得当,还是可以将损失和打击降至最低的,下面Immigration Express就结合离婚与税务的关系进行简单介绍。

(一)税务减免的协商
如果当事人双方没有涉及抚养人减免(Dependency Exemption)的问题,或对此没有异议,那么监护方父(母)享有此项权利。所谓监护方父(母)(Custodial Parent)是指在一年中的大部分时间里都对子女进行生活监护的一方父母。

抚养人减免是一个令人感觉挫败的问题,而且这一问题在感情方面造成的影响大大超过经济方面。例如,尽管监护方父母大多不愿意放弃该税务减免资格,但这一问题却又并不值得去花钱请律师来进行诉讼。那么到底该如何解决这一问题呢?许多州允许根据当年的子女抚养费支付情况而确定减免资格。监护方父母也可能同意这一方法,毕竟在一年里定时、有规律地获得子女抚养费的确要比放弃抚养费减免资格要划算的多。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双方应将子女抚养费的支付与抚养人减免挂钩,并加以强调。

而对于多子女的家庭,比如两个子女,那么此时问题可能就会比较简单。这种情况下,女方可能就有权根据其所监护抚养的年龄较小的子女而要求获取州和联邦税收的减免、扣除资格,而男方则根据其所监护抚养的年龄较大的子女而要求获取州和联邦税收的减免、扣除资格。

需要注意的是,子女抚养费中应包括子女医疗开支(Medical Expenses)以及其它与子女相关的开支。

(二)不要浪费税务减免资额
税务减免资格通常不适合下列两种情况:即享有税务减免资格一方父母收入较低或收入太高。

很简单,如果当事人根本没有收入,或收入低于纳税起征点,那么当然也就不存在什么减免税收的问题了。

同样地,富裕一方也可能会浪费税务减免资格。因为户主纳税申报人的年总收入太高以至于无法再享受该税收减免资格。因此,对于这些“高”收入的当事人来说,如果他们享有这种税收减免权利,那么这种权利也将是一种浪费。

(三)父母双方有时均可作为户主进行纳税申报
根据美国国税局(IRS)相关规定,户主身份必须伴随子女,而且该身份不得进行协商,也不得由法院来进行指定。但是,当家中拥有两个或多个子女,且需进行平等安排时,父母双方当事人均可要求作为户主身份进行安排。而私下,双方也可协商安排各自所监护之子女与对方父(母)相处,这种情况下,双方不仅在经济上达到了双赢,而对子女问题的协商也比较容易沟通。

(四)仅称为“生活费”(Maintenance)的开支是没有必要进行税务扣除的
配偶赡养费(Alimony)和生活费是夫妻之间所支付的可作为税务扣除项目的支付款项,但当事人如要将该支付款项作为可扣除税务项目,就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 该支付款必须为现金形式,现金形式之外的服务或财产转让均不得视作赡养费;
● 该款项必须根据离婚或分居判决或协议进行支付;
● 该款项必须支付给对方配偶或为配偶利益而进行支付,向第三人进行付款(如医疗开支、健康保险、租金、抵押贷款、或学费等)不一定具有同等的效力;
● 离婚或分居判决中不得指定该支付款为免税款项,当事人可自己选择决定应作为应税项目还是免税项目,或由法庭来进行判决。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可认定该款项对支付方来说是免税收入;
● 支付方与接收方不得同时为同意家庭的成员;
● 该款项必须在接收方死亡时终止支付;
● 不得将子女抚养费或财产分配款项作为配偶赡养费的支付。

(五)避免子女抚养费的困境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不得将支付款明确规定哪一部分为子女抚养费,也就是说,当事人不得明确说明那一部分款项属于配偶赡养费,而那一部分款项属于子女抚养费。关于子女抚养费的具体金额,当事人无需在相关支付文件中具体说明。

美国大多数州均允许当事人将子女抚养费与配偶赡养费混合起来一起进行支付,有时统称为家庭扶助费(Family Support),且美国联邦法律也认可了其合法性。但近些年来,随着各州子女抚养费百分比例标准的通过,业内人士经常会听到美国国税局关于是否应将这些百分比的款项纳入家庭扶助费,并将这部分款项作为不可扣除的开支,因为他们是作为子女抚养开支项目的。如果法庭判决或协议中没有明确指定那一部分属于子女抚养费,那么可将这笔款项均作为配偶赡养费。

这部分款项中没有那一部分可认定为是子女抚养费。但是,即使判决或协议书中并没有明确指定那一部分是子女抚养费,如果其中明确说明该金额可应与子女相关的事项(如子女达到特定年龄、结婚、死亡、从学校毕业等)而降低,或明显因与子女相关的其它事项而变化时,可将这部分款项作为子女抚养费,此时该款项将不得作为配偶赡养费,而对于支付方来说,也不得再将该款项进行免税申报。

即使该款项可认定为是配偶赡养费,且判决或协议中并没有明确规定该款项的数额会因与子女相关的紧急事项而减少,但在下列情况下,仍然可以认定该款项是应与子女相关的事项而降低,这些情况为:
● 在子女年满18、21岁或法定成年年龄之前或之后的6个月内,该款项减少;
● 在支付方配偶的其他子女年龄在18到24岁之间,或在此之前或之后一年内,该款项因在两种或多种情况下而减少。

需要注意的是,即使在判决或协议中明确列出抚养该子女的其它明细款项,该款项仍可认定为是子女抚养费的范畴。

(六)夫妻之间的财产转让可以免税(Transfers of Property Between Spouses Tax Free)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夫妻之间或前配偶之间的财产转让可认定为并不存在所谓的收益与损失的问题,但该问题的一个前提是,该财产转让必须是基于离婚而进行。那么,到底怎样的财产转让才可认定为是离婚引起的呢?一般来说,财产转让在满足下列条件的情况下,便可认定为是离婚引起的:
● 该财产转让发生在当事人双方离婚之日起的一年内;或
● 该财产转让与当事人婚姻关系的终止相关,对此,有些法律条文规定,该财产转让必须是根据离婚协议或分居协议或判决而进行的,且必须发生在当事人离婚之日起的6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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