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美国移民局发布备忘录,对有关H-1B、H-4以及L-2的身份和停留期限等问题作出了澄清和明确规定:
H-1B身份在美国境内的最长停留期为六年。如果之前是以H-4身份在美国境内停留,转为H-1B后,之前H-4的时间也要计算到这个六年之中。——这是移民局之前的规定。
移民局在这次最新的备忘录中,明确表明“申请人过去以H-4移民身份在美国居留的时间期限,将不会被计算在申请人H-1B允许的最长六年期限内”。并且这条新的规定也适用于L-1、L-2。也就是说不管他之前以H-4的身份在美国停留多久,在重新获得H-1B签证之后,他同样享有H-1B六年的最长期限。
但是,如果夫妻两人,当初是以丈夫H-1B、妻子 H-4身份入境,六年后改变身份(妻子H-1B、丈夫H-4),这种情况下,妻子是要受当年H-1B名额限制的。在任何的H-4改H-1B的申请中,移民局会全面考虑:申请人在H-4身份期间是否符合跟随H-1B的各项规定,以及是否保持了合法的非移民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