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移民法规定,如果H-1B持有人没有递交任何移民申请,六年到期时必须离开美国,在国外停留至少一年以后才可以重新申请新的H-1B。但是,相关的法律、政策或条例都没有说明此人没有使用完H-1B允许的六年期限的情况。
这次的备忘录明确规定此类情况的H-1B持有人可以有下列两种选择:
(1)申请再次入境,用完之前H-1B未用完的六年期限的剩余时间,这种方式不受H-1B名额限制,但是再次入境后在美国停留期有限。例如,某人以H-1B身份在美国停留5年后离开(1999年1月到2004年12月),在中国待了一年,2006年1月申请入境,这时,他再次进入美国只能停留一年。
(2)重新申请一个六年期限的H-1B签证进入美国。但是此时申请者需要在国外停留至少一年之后才能申请,并且会受到H-1B名额的限制。
多数人还是会选择后者,因为新申请的H-1B首签有三年的期限,并且,如果符合延期条件,之后还能延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