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述
首先,赴美工作主要可以通过移民和非移民两种方式来实现,即申请职业移民或申请工作签证。值得注意的是,不论是职业移民还是工作签证,除少数特例可由外籍人士自行申请外,赴美工作的先决条件是找到适合的美国雇主。由美国雇主為您向美国移民局(USCIS)提出职业移民或工作签证(非移民签证)的申请。
其次,外籍人士否能够在美国找到工作、应该申请何种签证取决於外籍人士与美国雇主双方的条件,即外籍人士自身的学歷(不是在美国取得的学歷须进行学歷评估)经歷等条件,美国雇主的雇佣条件,如雇主必须证明有能力支付雇员工资。另外,赴美国工作的职位、工作职责要求必须与外籍人士之前的教育背景和工作经歷相符。
二、工作签证
1、H类
A、H-1B专业人员工作签证
外籍人士须有在美国有四年制正规大学的学士学位(或以上)或国外同等教育或有相当的工作经验(通常3年的工作经验相当於1年的大学本科教育),从事的职位也须是要求学士学位才能胜任,外籍人士所学的学科必须与其职位有关。这类职位必须是需要高度的理论和实践性知识的人士才能从事的工作。代表性的工作有:电脑程式师、工程师、药剂师等。
B、H-2A短期农工签证
外籍人士应在美国雇佣不到合适美国工人的农业雇主的聘用赴美从事临时性或季节性农业劳动或服务。外籍人士必须在自己国家拥有住所,而且不会放弃这个住所,有牢固的回国约束力。
C、H-2B技术或非技术工人临时工作签证
外籍人士在美国国内某一特定时期工人缺乏,美国雇主雇用不到能够符合要求并立刻从事工作的美国当地工人时,应聘从事临时性或季节性的工作;外籍人士须有相应的工作或技术背景,符合雇主所提供的工作的性质和牢固的回国约束力。代表性的工作有:清洁工、装配工、建筑工等。
D、H-3受训人员工作签证
外籍人士赴美接受美国公司或机构培训或者特殊的教育培训。培训的目的是使受培训者在接受培训后能促进其在本国的业务或工作方面的发展。这种培训在受培训者的居住国无法接受或很难接受。外籍人士在美国不能从事生產性工作,也必须有相应的工作或教育背景和牢固的回国约束力。
2、L类
A、L-1A跨国公司行政主管或高级经理签证
外籍人士為海外公司内部调派到美国公司的行政主管或经理,是公司的决策人员,有权监督控制他人工作和人事任免,直接接受高层管理人员监督等。在申请的前三年中,在美国公司的海外公司连续工作至少有一年。美国公司必须是国外公司的母公司、子公司、或附属公司。
B、L-1B跨国公司专业技术人员签证
外籍人士為海外公司内部调派到美国公司的专业技术人员,须对本公司的產品/服务、研发、系统、技术、管理及程式有特殊专门技术知识,而且这种专门技术知识在美国无法获得。对跨国公司和申请前的工作要求与L-1A相同。
C、L-1 Blanket跨国公司集体调职签证
外籍人士须符合上述L-1A或L-1B的要求,对跨国公司的要求甚高,仅对美国境内公司的要求就有:成立了一年以上,有三个以上的营业地点﹐在过去一年申请并取得10个以上的L-1签证,年营业额2500万美金以上,员工人数1000 人以上等。
3、O-1杰出人才工作签证
外籍人士在科学、艺术、教育、商业或体育领域中具有杰出才能。“杰出才能”是指在某个领域中具有非常的研究能力、突出贡献或者具有全国甚至国际知名度。须满足获得国际或全国性的大奖、专业协会会员资格、媒体报导、著作发表、担任裁判或评委、享受高薪、贡献突出、著名机构担任要职等条件中的至少三条,如文学家获得诺贝尔奖、演员获得奥斯卡奖等。
4、P-1国际知名运动员、运动团体和演艺团体签证
外籍人士必须為国际公认的知名运动员或运动团体或演艺团体的成员,获得过高水準比赛的奖项,所获奖项必须為多国范围内知名的、高水準的或者著名的。所参加的运动赛事享有较高的国际声誉;该赛事必须有具有国际声誉的团队或个人参与。如奥运会。
5、Q-1文化交流访问者签证
外籍人士参与的国际文化交流项目必须具有公眾性和文化性,文化的交流必须在学校、博物馆, 行业或其他公眾可接触到有组织活动中进行,美国机构必须证明其有能力负责国际文化交流活动,有财力酬劳参与者和提供与本地国内工人有类似的薪水和工作条件的能力。
6、R-1宗教工作者签证
外籍人士為神父、牧师、僧侣等负责主领崇拜仪式及各类宗教礼仪活动的神职人员;或有学士或以上学位,担任需有专业训练的职位的专业宗教职员;或宗教事务者,如修女、修士以及从事翻译、广播等人士,但不含清洁维修人员、文员及募款人。在申请前,外籍人士已有两年教会会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