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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文
启动不必要的法律程序,家事法院判女方赔1万美元[2011-03-21]

在家事法案件中,当事人采用简易程序(Summary Proceedings)进行相关诉讼十分普遍,不过,在家事法诉讼过程中有的当事人或代表律师也会被处以罚款或惩罚,这时我们必须牢记一项不变的规则:法定诉讼程序中,法院施加惩罚也要遵循一定的程序,不能随意施加。在美国加州,最近有这样一个判例,贺秀娟律师总结出来和读者分享了解:
 
本案的当事人:太太Duris提出离婚申请,要求和先生Urbany离婚。2004年6月,初审法院(Trial Court)判决离婚,Duris和Urbany共同拥有两个孩子的监护权。2009年1月,Duris提出申请要求变更小孩的共同监护权。她请求对两个小孩享有100%的完整监护权,并要求增加小孩的抚养费(Child Support)。Urbany提出异议。
 
Duris起初没有请律师,但在2009年9月,她请了Misho作为她的律师。Misho启动了事证开示程序(Discovery)并向法院提交了强制动议(Motion to Compel)要求Urbany提供书面证据。贺秀娟律师注释:美国事证开示程序提供双方当事人的搜证权能,双方要开始各自的搜证工作,搜证范围很广,只要和涉诉标的相关的事证都涵盖在内。如果一方当事人未配合提交证据数据,另一方当事人可请求法院强迫其配合,并要求不配合方承担相关费用,包括律师费。该程序一般会花费不少的时间和金钱。
 
初审法院驳回了强制动议的请求,但要求双方完成事证开示程序。2009年11月,Duris辞掉了代理律师,自己代理。2009年11月23日,初审法院对Duris要求小孩的监护权举行了听证会(hearing),并支持了Duris的监护权请求。听证会开始时,法院指出该待裁决的争议是“变更小孩监护权”,但小孩监护权争议解决后,法庭当庭决定要求她支付10,000美元给Urbany,作为代理律师启动“不必要法律活动”的惩罚。
 
初审法院的形容代理律师Misho原先提出的强制动议要求对方响应,会花费很多的金钱。法院表示“因为这个原因,到目前为止Urbany先生已经在律师费上花费大约2.5万美元,所以命令Duris女士承担1万元。”
 
本案有趣的是,女方Duris之前也是律师,只是现在失业了,所以对于法律和诉讼程序有很好的了解。她主张初审法院在判定律师费用上存在错误,因为:
1. 法院事先没有下达通知,告知在小孩监护权听证会上,对她的罚款惩罚也是待决事项
2. 对罚款处罚没有举行听证会
3. 没有证据支持该律师费的裁决。Duris告知法院:她失业,在试图找份工作,没有能力支付10,000美元和抚养她的孩子。

法院未给予女方Duris的前律师任何机会出庭说明其行为构成启动“不必要法律活动”,或是因为对照律师不合作,譬如说在个人收入和支出的表格上拒绝填写相关数据。

上诉法院再次审理后,同意上诉人Duris提出的观点,认为初审法院没有给被处罚人听证的权利,直接判决Duris支付一万美元是错误的。最终,上诉法院撤销了原判决发回重审,并指示在合理通知下举行新的听证会,处理费用处罚的争议。
 
通过本案,贺律师要提醒读者:在离婚过程中,双方最好能协商解决,不要随便启动了不必要的法律程序,浪费双方的时间和金钱;法院也不赞同这种浪费司法资源的做法,因此有时会对当事人加以惩罚,但是,法院作出惩罚规定依然要遵守法定程序,如有违反程序的情况发生,当事人可以上诉。另外,在选任律师时,应寻求具有专业素养和有经验的律师,以免因为律师的不专业或经验不足,而将自己陷入不必要的麻烦和诉讼中。

来源于:美国法律联营网
编辑:Immigration Expr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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