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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C独家 | 行业热点:项目触礁,怎样换项目能保留优先日![2017-09-08]



当前在EB-5领域,不管是项目出了问题无法继续,还是项目已经还款要保持投资“风险”,都面临着再投资(Capital Redeployment)的重要抉择。那么,按照美国移民局最新公布的再投资政策规定,什么样的EB-5申请人有条件换项目而不会影响移民申请呢?实操中,又要准确处理哪些细节才能做到“平稳着陆”,实现绿卡和资金的双保全呢?

近期大量EB-5项目触礁,有的是因为资金挪用被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起诉,进而项目被接管,区域中心资质被取消;也有的项目因为商业风险导致经营失败,申请公司破产,被要求拍卖或者资本重组;还有些项目因为各种原因迟迟无法开工,快到829申请了都无法启动。以上种种情况都直接造成项目上的EB-5申请人失去申请永久绿卡的机会。那么,遇到这些问题,申请人退出项目,是否必须要重新提交一份526申请,一切从头开始呢?在当前排期漫长的情况下,能否换个项目还保留当初526申请的优先日(Priority Date),不影响已经进行中的移民申请呢?

机会是有的!这就要利用美国移民局最新明确的再投资规则,在资金不退出新商业企业(NCE)的前提下转换项目。本文根据2017年6月14日美国移民局公布的最新政策手册(Policy Manual)内容,结合美国Klasko Immigration Law Partners LLP,Arnstein & Lehr LLP,Jeffer Mangels Butler & Mitchell LLP三家知名律师事务所为此专题联合发表的解释性白皮书(Standards and Guidelines for Redeployment of EB-5 Investment Funds)详细分析一下这个机会,争取为触礁项目和落水申请人找到最佳脱困路径。读者如需阅读以上两份文件的英文原件,可以随时向笔者索取。

在以上提到的最新政策手册中,美国移民局明确了以下三项原则:

1. 在有条件绿卡的两年有效期(又称风险的“维持期”Sustainment Period)结束后,申请人可以收回投资。
2. 在这两年有效期内,投资必须处于风险下。
3. 如果原项目上的就业已经完成,或者申请人已经取得有条件绿卡,EB-5资金在退回新商业企业(NCE)后都可以再投资一个新的项目。这一再投资的行动必须在合理时间内完成。

肯定无法保留优先日的申请人

我们先按照排除法把怎么换项目都肯定无法保留优先日的申请人条件明确一下。这批最不幸运的申请人包括以下两批:

1. 24个月有条件绿卡的有效期已经过去的。这批申请人有些已经提交了829申请,并借此完成了有条件绿卡的延期。也有一些申请人最终没有提交829申请,(有条件)绿卡身份已经失去。由于每一个优先日只对应着一个24个月的有条件绿卡有效期,当这个有效期已经过去,当初的优先日也就自然作废了。

2. 还未取得有条件绿卡同时投资项目还未完成就业的。这批申请人包括一部分正在等待526审批结果的申请人,还有更多526申请已经获批,在漫长排期中的中国申请人,他们的共同点是项目的就业还没完成。在移民局这份最新的政策手册中,已经明确了“在就业完成的情况下,再投资不构成实质性变化。如果申请人已经取得有条件绿卡,即便项目就业还未完成,也同样不构成实质性变化”这一重要原则(请同时参考三大律所白皮书第4页最后一段)。然而,当申请人既没有取得有条件绿卡,项目的就业也没有完成的时候,再投资将构成明确的“实质性变化”,此时换项目,可能导致未来829申请被拒。

属于以上情况的申请人,将无法在换项目后保留优先日。换言之,在现行法律规则下,资金一旦离开原项目,他们只能再从头开始,提交一份新的526申请,除此之外别无选择。

“保优”换项目需要注意的要点

如果申请人已经取得有条件绿卡,或者虽然没有取得有条件绿卡(甚至526还未获批)但项目就业已经完成,或者已取得有条件绿卡且项目就业已经完成,都可以按照移民局最新的“再投资”政策,换项目的同时留住宝贵的优先日,确保已经在进行中的移民申请程序不会受影响。然而,这里需要注意的事项很多,任何一项处理有误同样可能导致未来829申请被拒。笔者把最重要的三大注意事项陈列如下:

1. 新项目的选择标准和要求。按照移民局政策手册,可以用于再投资的项目需要具备什么条件呢?基本要求是新项目需要在“NCE的业务范围之内”(Within the scope of the NCE’s business)。为此,政策手册还专门举例说明:如果原来的项目是个新建公寓,资金以建筑贷款方式进入,那么NCE可以选择一个或者多个类似的新项目,继续通过贷款模式完成再投资。只要NCE的有限合伙协议或者运营协议授权NCE对类似项目进行再投资,就不会有问题。注意,这里对新项目的地理位置甚至具体行业并没有明确限制。

2. 资金不得从NCE(通常是为项目成立的有限合伙或者有限责任公司)退回申请人个人账户。当确定新项目之后,如果申请人的投资款从前一个项目退出,需要直接退回到NCE,再由NCE把资金转给新项目。以最流行的借贷模型举例说明:通常NCE都是放贷的机构,贷款给到创造就业的项目(JCE)使用。“保优”换项目的时候,JCE必须把贷款(可以是具体申请人的那一部分贷款)偿还给NCE,由NCE再以借贷形式把资金贷给新的项目(新的JCE)。这个过程中,资金不能退回给申请人。

3. NCE须在“符合商业原则的合理时间内”把资金转给新项目。移民局政策手册的此项规定旨在强调资金在回到NCE后,应该尽快进入新项目,不能在NCE的账户中停留过久,以保持资金的“风险”。

原项目未创造就业的注意事项

在“保优”换项目时最需要注意的,是怎样在829申请提交前尽量完成就业创造。如果原项目到换项目时为止还没有创造完就业,那么资金到达新项目后,新项目将不得不承担起创造就业的任务。

如果原项目的就业未完成,申请人换项目时必须计算好时间,力争新项目完成就业的时间出现在自己提交829申请之前。举例说明,如果新项目使用的是建筑就业,申请人的资金进入新项目必须在建筑完工之前,同时新项目建筑完工的时间点也最好出现在申请人24个月的有条件绿卡有效期结束之前。对于需要新项目创造就业的申请人,这才是选择项目最关键的地方。

虽然原则上再投资新的项目不需要全额投资款(50万或100万美元)完整从原项目退出,但如果原项目没能创造就业,又不能全款退出,申请人将会遇到麻烦。在此情况下,申请人是否必须补足那50万或者100万美元,移民局是否在829申请中审查补充资金的来源及路径,都属于尚无先例的灰色地带。

区域中心也需要更换的情况

对于一些因资金挪用触礁的项目,移民局会取消区域中心的资质。这样一来,NCE的普通合伙人(GP)或者A级成员(Class A Member)将不再是区域中心。出现这种情况,申请人提交829申请前投资的新项目必须加入一家新的区域中心,同时原NCE的GP/Class A Member还必须保留。这就把“保优”换项目的程序进一步复杂化了。

比较理想的情况是,新项目本来就在一家资质完整的区域中心之下,申请人的投资换到新项目也就自然找到了可以支持自己829申请的新区域中心。

这里讨论的情况太新,还没有明显成功的先例可参考。因此,笔者只能按照移民局已经明确的基本原则推断。

当前EB-5改革是否支持保留优先日

美国移民局当前的EB-5规则改革提案中,确实提出了保留优先日的条款,这也是该规则提案中为数不多的亮点。但美国国会的两大主要EB-5立法提案中都没有提到保留优先日。根据笔者对目前EB-5立法改革发展动向的判断,国会当前两大提案经妥协后很可能早于移民局的新规则“落地实施”,一旦立法先行一步,移民局的规则改动很可能无法落地。因此,在可以预见的未来,在EB-5规则中出现保留优先日的可能性并不大。


作者:John Shen
文章来源:RCH走进美国

来源于:RCH走进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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