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1签证概述
E-1签证是给与美国有双边投资或贸易条约的国家之公民来美进行贸易活动的非移民签证。主要签发给由主要签发给与美国具有商务和航行条约(Treaty of Commerce and Navigation)或双边投资条约(bilateral investment treaty)关係,或者是与美国有其他协议的条约国公民(包括赴美从事贸易工作的主管、经理或专业技术人员,以及他们的家属),目的是进行规模较大的商务贸易活动。
条约商人签证的申请者,都必须符合此类签证有关他们的国籍,公司所属的国籍,大小性质和贸易的方向,以及他们在公司的职位等的严格要求。此类申请者,大多数都委託律师协助辨理。
申请E-1签证的条件
申请E-1签证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a.申请所涉及的另一国必须是与美国签订了《商业与航海条例》,或者《双边贸易协定》的条约国;
b.拥有该条约国国籍的股东或雇主必须拥有其公司的支配股份或控制权;
c. 公司的贸易活动必须达到“主要的”(substantial)的标準。此种贸易活动应该是连续不断的,而且要有一定的贸易量及贸易次数。
d.公司的至少50%的贸易量应该在美国与条约国之间进行。
e.申请E-1签证的职员或经理人必须是该条约国的公民。
f. E-1签证的持有人必须是公司的主要贸易主管或经理,或者拥有对公司运营至关重要之特殊技能的雇员。
E-1签证特点
与其他工作类签证相比较,E-1签证具有以下特点:
a.E-1签证申请可以直接向海外领事馆,无需像其他非移民的工作签证(如H,L,O,P等签证)一样,要先向美国移民局提交申请。
b.虽然E签证的首次有效期是两年﹐但是只要申请人证明他将来一定回国﹐他就可以无限期的申请延期。持证人每到美国境外旅行一次,他/她就可以在重新入境美国时自动获得两年的延期。
c.申请人不须去表明他只是要临时性的停留在美国,只须表明在签证效期届满时将返回原居地。
d.持证人不须保持一个外国居所。只需表明当E签证结束时有回国的意愿即可。
e.申请人21岁以下的子女,以及申请人的配偶,均无国籍的限制,因此,即使这些人的国籍与条约贸易商和条约投资人的国籍不同,他们也一样可能获得E类的签证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