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1签证概述
L-1 (Intracompany Transferees)适用於為在美国有母公司,或子公司,或分部,或关联公司企业工作的外国人。他们由跨国公司内部调派到其美国公司暂时工作,担任经理或总裁(L-1A) ;或担任必须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员,如高级工程师或会计等 (L-1B)
L-1签证分类
1) L-1A,针对跨国公司的经理或高层主管;
2) L-1B,针对跨国公司特殊技能员工;
3) L-1Blanket 集体调职,即一次申请,多人受益。
L-1签证的优势
L-1 签证在所有非移民签证中,可能是既相容了某些签证的有利之处,又摆脱了另一些签证的不利之处的唯一的一种签证。
(1) 相对于其他非移民签证,L-1签证允许有双重意图
(2) 相对於E类签证,L-1签证适用於任何国家的企业,并且对投资量没有特别规定
(3) 外国公司或美国公司,只要确实都在做生意。对其从属关係并没有特别的规定。
(4) L-1签证人士,可以携带全家进入美国,配偶和孩子均可以享受美国的各种福利,并且相对於H类签证,L-1签证配偶在获得工作许可证之后,可以在美国工作
(5) 持有L-1签证者,一般在美国公司成立一年后,即可申请移民身份(绿卡);并且拿到的绿卡即是永久绿卡,不必象投资移民那样先拿两年临时的有条件绿卡
(6) 持L-1签证者,在申请绿卡时,可以自由地在美国境内或境外做商务旅行。这种有移民倾向的签证比B1签证优越很多;
L-1签证申请的资格
只有美国境内的跨国公司才有资格為其“公司转调人员”申请L-1,其公司地位可以是一母公司、分公司、子公司、合资公司或附属公司。并且海外公司与美国公司必须為母子公司关係,母公司拥有分公司50%以上或是100%的股权。
美方的有关公司必须在L-1受调派人员被调转来美工作整个期间与另一个外国公司存在贸易关係(指经常性、系统性、持续性的提供商品交换或专业人员的服务)。受雇关係必须是实际上的雇佣关係,并非代理人(Agent)或(Independent Contractor)此外移民局还要求当调动的人员在美国工作时,其母公司必须依然存在并且正常运营。
受益人方面要求被调派人员在国外公司近三年中至少具有持续满一年之管理工作经歷,而且被调派人员到美国子公司所担任的工作职位与工作性质,必须与原担任管理工作相吻合。
L-1 签证有效期
L-1签证可首签三年(新公司只给一年),以后每次延期两年。行政主管或经理人员可申请延期两次,因此其最长居留期限可达七年;专业人员可申请延期一次,因此其最长居留期限為五年。
集体调职申请是专门為大型跨国公司在美国境外和境内公司之间频繁地调派雇员而设置的申请程式,适用於大公司在调派人数较多的雇员时。集体调职申请对雇员的资格要求同单个申请一样,但由於对公司要求较高,故一般很少採用。不过,由於这种申请程式快捷简便,符合条件的公司不妨採用。
除了要满足L-1签证申请雇主一般要满足的条件外,申请L-1签证公司还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提出申请的美国公司从事贸易活动至少 1 年以上。
2.提出申请的美国公司自己至少有3个分支机搆,如公司分部、子公司或分公司,其地点不限於美国境内。
3.提出申请的美国公司及其美国境内的分支机搆在美国的雇员总数至少达1000 名。
4.提出申请的美国公司及其美国境内的分支机搆年营业收入共计至少达2500 万美元。
5.提出申请的美国公司及其美国分支机搆,在过去 12 个月内至少有 10 个L-1 申请获得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