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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2012年非法移民大赦

符合一定条件的非法居留者可通过申请“童年抵达者延缓行动申请”(Request for Deferred Action for Childhood Arrivals)来延缓递解出境,并可申请工作许可。

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即使正在被驱逐出境,或已收到驱逐出境的最终判决,或自愿离境,均可提出童年抵达者延缓行动申请:
1. 截止到2012年6月15日未满31周岁,申请时已满15周岁(若是正在被递解出境程序中,则无最低年龄限制);
2. 在16岁生日之前来到美国;
3. 从2007年6月15日到递交申请日持续在美国居住;
4. 2012年6月15日及递交申请当天须身在美国;
5. 在2012年6月15日之前未经检查进入美国,或合法的身份在2012年6月15日之前已过期或失效;
6. 目前在学读书,或已高中毕业,或取得GEDC(General Education Development Certificate),或从美国海岸警卫队,或武装部队退役;
7. 未犯重罪/特殊的轻罪/三种或三种以上轻罪,且不会对美国国家及公众安全造成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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