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途】
帮助作为加速归化入籍申请受益人的美国公民海外出生子女申请B-2签证,赴美参加面谈和宣誓
【法源依据】
《美国联邦法典(8)》(8 C.F.R.)§214.2(b)条款《美国联邦法典(22)》(22 C.F.R.)§41.31条款《移民国籍法案》(INA)§322条款《美国法典(8)》(8 U.S.C.)§1433条款。
【申请注意事项】
1、除非被继父/母(美国公民身份)领养,否则继子女不具备加速归化入籍的资格。
2、澳门居民可以直接前往领事馆面谈,不需要预约。申请人应在工作日早上 8:30 到10:30 之间前往美国驻港总领事馆送件面谈。但由于有预约的申请人可以优先获得接见,所以建议澳门居民事先预约面谈时间。
3、在台湾地区,以赴美参加面谈和宣誓为目的申请B-2签证的美国公民海外出生子女只有未满14才享受免面谈服务。
1. | 我向香港领事馆提交了B-2签证申请以赴美参加移民局面谈。但是我没有选用电子表格。请问这样会不会影响我预约面谈时间? |
2. | 我已经提交了B-2签证申请费用,收据规定的失效日期已过,但是我又与一些原因没有提交申请。请问我能不能拿回我的申请费? |
3. | 我要申请B-2签证前往美国参加移民局面谈。我之前曾经获得过B-2观光签证。这次我是否一定可以享有免面谈的待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