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7日,《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简称《公约》)在我国生效实施,我国与《公约》其他缔约国之间公文书的跨境流转正式启用“附加证明书”一步式证明新模式,无需再经过“外交部门认证+使领馆认证”的“双认证”程序。自此,我国内地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也只需办理附加证明书,便可直接发往《公约》缔约国使用。公证书在缔约国之间的跨境流转将更快、更省、更便捷,这将大幅节省中外公民和企业的办证时间和经济成本。
走进《公约》
1. 什么是《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
《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是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框架下适用范围最广、缔约国最多的重要国际条约,旨在简化公文书跨国流转程序,以更便捷的证明方式取代传统领事认证,便利国际经贸和人员往来。《公约》核心内容可概括为“取消”和“附加”。“取消”指缔约国之间相互取消使领馆领事认证环节。“附加”指用文书出具国主管机关签发的“附加证明书 (Apostille)”,替代领事认证验证文书上的印鉴、签名的真实性。
2. 什么是附加证明书(Apostille)?
附加证明书是文书出具国指定的主管机关为公文书签发的一个验证证书,具有《公约》要求的固定内容。为便利公文书在国外使用,附加证明书一般使用包括英、法文及本国语言在内的两种或三种语言的范本。公文书加贴附加证明书后,可直接送往《公约》缔约国使用,无需办理传统领事认证。
3. 什么文件需要办理附加证明书?
我国公民要去国外学习、工作、居住,或是在国内办理出国签证时,通常需要使用某些国内公证处出具的涉外公证书,如出生公证、未受刑事处分公证、授权委托书公证、合同公证等等,这些公证书在送《公约》缔约国使用前可能需要办理附加证明书。企业因境外经贸活动需要,常需向贸促会申请原产地证、发票、装箱单等,或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原产地证明、动植物出口检疫证明书等,上述文书在送《公约》缔约国使用前,可能需办理附加证明书。公民个人或企业出国办理事务或进行经贸活动,外国驻华使领馆或该国的有关部门通常会向当事人提出文书领事认证或附加证明书要求。
4. 什么样的文书不能办理附加证明书?
送往《公约》非缔约国使用的文书不能办理附加证明书,仍沿用传统领事认证程序。此外,申请附加证明书的文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签发机构不予办理:
(1). 文书的印鉴、签名不属实的
(2). 文书的印鉴、签名未进行备案,或者与备案不相符的
(3). 文书的印鉴、签名、装订、时效等不符合出文机构、用文机构规定和要求的
(4). 可能损害中国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5). 附加证明书签发机构认为不应办理的其他情形
5. 我国内地文书送国外使用应向什么部门办理附加证明书?
我国内地出具的涉外公证书或其他证明文书送《公约》缔约国使用如需办理附加证明书,应向外交部领事司或外交部委托的地方外办申请办理。
6. 办理办理附加证明书所需材料
(1). 符合附加证明书要求的公证书或其他证明文书原件
(2). 附加证明书申请表
(3). 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外国公民应提交护照或其他国际旅行证件信息页复印件;申办商业类文书的附加证明书,还需提供单位介绍信原件
(4). 根据实际情况需要提供的其他补充材料
7. 附加证明书的优势是什么?
(1). 节约时间成本。现行的领事认证(即外交部认证+使领馆认证)平均耗时约20个工作日,《公约》生效实施后,办理时间可缩短至几个工作日。
(2). 简化办理流程。我国与其他缔约国之间的一系列认证程序将被一步式证明方式取代,办证流程大幅简化。
(3). 节约经济成本。申办附加证明书的费用是明确、固定的,不会因各个驻华使领馆的不同收费标准而产生高额认证费。据外交部估算,《公约》生效实施后,每年可为中外人员和企业节省 3 亿多元人民币办证费用。
8. 办理附加证明书的注意事项
(1). 不同国家对送往该国使用的文书有不同要求,当您向涉外公证机构或其他出文机构申办涉外公证书或其他证明文书时,应明确告知文书拟送往使用的国家、使用目的及其他相关信息,以便上述机构准确出证。
(2). 各国对各种公证书的时效有不同的规定,如意大利要求结婚公证书有效期为3个月,荷兰要求所有公证书有效期为6个月,奥地利要求未受刑事处分有效期为1个月等等。鉴此,请您根据有关要求和需要及时办理附加证明书,并在办理后尽快使用。
(3). 外交部领事司根据外国驻华使馆的最新通知,及时发布和更新《外国驻华使馆(代表处)领事认证/附加证明书规定汇编》。有关申办单位或人员可在申办文书的附加证明书前访问中国领事服务网(网址:http://cs.mfa.gov.cn/)相关栏目,或电话咨询010-65889761,以获得各国对公证书的具体要求。因相关信息系根据外国驻华使馆通报整理而成,因各种原因可能存在未及时更新的情况,仅供参考。如欲获取最新信息,建议浏览相关外国驻华使馆网站。
9. 如何核验附加证明书真伪?
根据《公约》规定,缔约国主管机关应对其签发的附加证明书建立登记册,并应任何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核实附加证明书的真实性。如需核验我国签发的附加证明书真伪,可通过访问中国领事服务网(http://cs.mfa.gov.cn/)“文书核查”栏目下“领事认证/附加证明书核查”系统,输入认证号和贴纸号进行核验,或手机访问附加证明书上的核查网址(https://consular.mfa.gov.cn/VERIFY/)并扫描二维码进行核验。
如需核验缔约国签发的附加证明书真伪,可联系其主管机关,具体名称及联系方式等信息可访问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官网(https://www.hcch.net/en/instruments/conventions/authorities1/print1/?cid=41)。
10. 居留在《公约》缔约国的我国公民如何对国内发生的事实办理公证和附加证明书手续?
如居留在《公约》缔约国的我国公民的出生、亲属关系或未受刑事处分等事实发生在国内,应向国内公证机构申办涉外公证,并办理外交部或其委托的地方外办的附加证明书。如当事人无法亲自回国办理,可委托他人代办。
11. 已经带到《公约》缔约国的文书,是否可向我驻外使领馆申办附加证明书?
不可以。我驻外使领馆不受理国内出具的涉外公证或其他证明文书的附加证明书申请。当事人应将文书送回国内,按程序办理外交部或其委托的地方外办的附加证明书。如当事人无法亲自回国办理,可委托他人代办。
12. 外国驻华使领馆为其本国公民出具的文书如在中国境内使用,是否需要向中国主管机关申请附加证明书?
外国驻华使领馆为其本国公民出具且在中国境内使用的文书,原则上无须向中方申请办理附加证明书。
13. 内地文书送香港、澳门和台湾使用需要办理附加证明书吗?
我国内地与我国香港特区、澳门特区和台湾地区间的文书往来不适用《公约》,不能办理附加证明书,维持现行方式不变。
《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缔约国名单
亚洲(22个):
中国、亚美尼亚、阿塞拜疆、巴林、文莱、格鲁吉亚、印度、印尼、以色列、日本、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蒙古国、阿曼、巴基斯坦、菲律宾、韩国、沙特、新加坡、塔吉克斯坦、土耳其、乌兹别克斯坦
非洲(16个):
博茨瓦纳、布隆迪、佛得角、斯威士兰、莱索托、利比里亚、马拉维、毛里求斯、摩洛哥、纳米比亚、卢旺达、圣多美和普林西比、塞内加尔、塞舌尔、南非、突尼斯
欧洲(44个):
阿尔巴尼亚、安道尔、奥地利、白俄罗斯、比利时、波黑、保加利亚、克罗地亚、塞浦路斯、捷克、丹麦、爱沙尼亚、芬兰、法国、德国、希腊、匈牙利、冰岛、爱尔兰、意大利、拉脱维亚、列支敦士登、立陶宛、卢森堡、马耳他、摩纳哥、黑山、荷兰、北马其顿、挪威、波兰、葡萄牙、摩尔多瓦、罗马尼亚、俄罗斯、圣马力诺、塞尔维亚、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西班牙、瑞典、瑞士、乌克兰、英国
北美洲(21个):
安提瓜和巴布达、巴哈马、巴巴多斯、伯利兹、加拿大、哥斯达黎加、多米尼克、多米尼加、萨尔瓦多、格林纳达、危地马拉、洪都拉斯、牙买加、墨西哥、尼加拉瓜、巴拿马、圣基茨和尼维斯、圣卢西亚、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特立尼达和多巴哥、美国
南美洲(12个):
阿根廷、玻利维亚、巴西、智利、哥伦比亚、厄瓜多尔、圭亚那、巴拉圭、秘鲁、苏里南、乌拉圭、委内瑞拉
大洋洲(10个):
澳大利亚、库克群岛、斐济、马绍尔群岛、新西兰、纽埃、帕劳、萨摩亚、汤加、瓦努阿图
注1:名单截至2023年10月23日。
注2:中国与印度之间不适用《公约》。
注3:《公约》目前暂未对加拿大、卢旺达生效(将于2024年1月11日对加拿大生效,于2024年6月5日对卢旺达生效)。
注4:中国与其不承认具有主权国家地位的《公约》成员间不适用《公约》。
文章来源:中国湖南长沙公证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