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国税局(IRS)收到了以下常见问题,涉及弃籍税(又称离境税)(英文)、申报国外金融账户(英文)、国外所得收入免税额(英文)、个人报税识别号码(ITIN)申请以及其他影响个人纳税人的一般国际联邦税务事宜。这些问题的解答是回应一般询问,不能作为法律权威予以引用。(本文为第二部分)
邮寄地址
1. 从境外提交表1040或表1040-SR的正确邮寄地址是哪里?(2022年8月2日更新)
如果您在境外居住,并提交纸质表1040或表1040-SR。请参阅国际——向何处提交表1040《纳税人和税务专业人士地址》(英文) 了解邮寄地址。
2. 从境外提交表1040-NR的正确邮寄地址是哪里?(2022年8月2日更新)
如果您提交纸质表1040-NR,请参阅国际——向何处提交表1040-NR、1040-PR 和表1040-SS《纳税人和税务专业人士地址》(英文)了解邮寄地址。
报税身份与被抚养人
1. 我是美国公民,与一个非税法定义居民结婚。我的报税身份是什么,我可以为我的外籍配偶申请免税额吗?(2022年8月2日更新)
一般情况下,如果您是与非税法定义居民结婚的美国公民或税法定义居民,除非有资格获得不同的报税身份,否则一律视作“已婚分别报税”。 如果您为自己和一个符合条件的子女或其他亲戚承担一半以上维持家庭的费用,则可能有资格以户主身份进行申报。
有关申报身份要求的更多信息,请参阅第501号刊物《被抚养人、标准扣除额与申报信息(英文)。
备注:对于2017年12月31日之后和2026年1月1日之前起算的税务年度,请参阅取消个人免税额(英文)。
2. 我是在境外居住的美国纳税人,我有一个在境外出生的子女。我可以将我的子女在纳税申报表中作为被抚养人进行申报吗?(2022年8月2日更新)
一般情况下,您可以将符合条件的个人申报为被抚养人。要成为您的被抚养人,符合条件的个人必须是美国公民、美国国民、美国的税法定义居民,或在您税务年度起算的日历年中有部分时间居住在加拿大或墨西哥。
子女通常与其父母是同一个国家的公民或居民。如果您的子女出生时您是美国公民,则子女通常也是美国公民。即使子女父母的另一方是非税法定义居民,子女出生在境外,且子女与父母的另一方在境外生活,子女也是美国公民。
您必须在纳税申报表中填写每个被抚养人的社会安全号码(SSN)。如果被抚养人为没有资格获得社会安全号码的非税法定义,您必须填写被抚养人的个人报税识别号(ITIN),而非社会安全号码(SSN)。
请参阅我可以申报谁为被抚养人?(英文)和第501号刊物《被抚养人、标准扣除额和申报信息》(英文),了解详情。
汇率
当出于提交美国纳税申报表的目的将外币兑换成美元时,我应该使用什么外币汇率?
国税局没有官方汇率。通常情况下,国税局接受任何一贯使用的挂牌汇率。
您若有单笔交易,如销售业务发生在一天内,则使用当天的汇率。 但是,如果您在整个税务年度内的收入均衡,则可以使用该税务年度的年平均汇率将外币兑换成美元。
如果汇率不止一个,则一致使用适用于事实情况和具体状况的汇率。请访问外币和汇率(英文)页面了解更多信息。
通知
1. 我根据美国所得税协定在所得税申报表上认定自己的情况。 然而,我收到一封信,指出我根据税收协定认定的情况无效。 我该怎么办?
请拨打已收信函上的电话号码,了解具体情况。
您收到这封信的原因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 如果您认为任何收入项目免于征收美国税收或符合美国所得税协定规定的较低税率(根据税收协定认定的情况),通常必须在表8833中披露您认定的情况,并将其附在纳税申报表中。 有关披露要求的例外情况,请参阅表8833《第6114条或第7701(b)条项下基于条约的申报表情况披露》(英文)所附说明。
· 如果根据每个国家的法律,您同时属于美国和外国纳税居民,则必须使用所得税协定的规定仅在一个国家申报税收居所。 如果您在没有资格申报居所的国家申报税务居所,或您纳税申报表上的信息似乎不支持这一情况,则您根据税收协定认定的情况可能会遭拒绝。
2. 我最近收到国税局的一份通知,告知我已提交的纳税申报表欠缴了很多税款,这是什么意思?
如果您收到国税局的信函或通知,国税局会解释信函的原因并提供说明。许多这些信函和通知简单处理即可,不必致电或造访国税局。
您收到的通知涉及一个关于您账户或纳税申报表非常具体的问题。通常情况下,如果国税局认为您应追缴税款,或者应当得到更多退税,又或者如果对您的纳税申报表有疑问或需要更多的信息,则会发出通知。有关更多信息,详见了解您的国税局通知或信函。
3. 美国国税局(IRS)如何计算利息和罚款?
一般而言,利息是从纳税申报表的截止日期(无延期)到付款日期间的未缴税款收取。请浏览税务主题653——国税局通知和账单、罚款和利息费用以了解更多详细信息。
惩罚有着不同类型的和不同的计算方法。请浏览出版物17——您的联邦所得税,以了解更多信息。
绿卡持有人
1. 如果我长期不在美国,我作为绿卡持有人该承担什么责任?
您作为绿卡持有人,无论在哪里居住,通常都需要提交美国所得税申报表,并申报全球收入。
但是,如果您放弃绿卡,或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认定您已放弃绿卡并将其收回,您将需要遵循对非税法定义居民的要求,提交表1040-NR《美国非税法定义居民所得税申报表》(英文)。有关更多信息,请参阅第519号刊物《对外国人的美国税务指南》。
2. 我放弃绿卡之前是美国的长期居民。我有哪些美国纳税申报义务? (2024年2月26日更新)
如果您在终止居住权那一年之前的15个税务年度中至少有8个税务年度内是合法永久居民(绿卡持有人),则在美国联邦所得税上属于长期居民。在确定您是否满足8年要求时,请勿将根据税收协定被视为外国居民并且不放弃税收协定优惠的任何一年计算在内。
如果您是一个已放弃绿卡的长期居民,则可能需要缴纳弃籍税。请参阅第519号刊物《对外国人的美国税务指南》中的弃籍税条款及后续问题。 通常情况下,弃籍税规定适用于已放弃公民身份的美国公民和已终止居住权的长期居民。适用的规则基于弃籍的日期。
如果满足其他要求,个人根据决胜局规则选择了被视为美国非税法定义居民,也可能在做出选择的当年触发弃籍税(又称离境税)(类似于放弃绿卡)。
如果您在同一税务年度内既是税法定义居民(英文)又是非税法定义居民(英文),也可能属于双重身份的外侨。双重身份并非指公民身份,只是指在美国纳税时的居民身份。
一年中您是税法定义居民的那部分时间,在美国境内外的所有收入来源均需要缴税。
自放弃绿卡之时起,只对您在美国境内的收入来源征税。
3. 我是绿卡持有人。 我可以根据税收协定申请在外国居住并根据税收协定享受优惠待遇吗?(2024年2月26日更新)
作为绿卡持有人,您是美国税收居民。 但是,美国税法项下的居住权定义通常不会超越税收协定对居住权的定义。如果您是双重居民纳税人(根据每个国家的税法,既是美国居民又是另一个国家的居民),仍然可以根据所得税协定申请优惠待遇。
两国之间的所得税协定必须包含一项规定来解决相互冲突的居住权主张(打破平局规则)。如果您被视为另一个国家的居民,并且以该国居民身份申请税收协定的优惠待遇,您在计算美国所得税时将被视为非税法定义居民。除计算税款外,您在其他方面将被视为美国居民。
如果您是双重居民纳税人,并且作为另一个国家的居民申请税收协定的优惠待遇,则必须使用表1040-NR 在截止日期(包括延期)前进行申报,并以作为非税法定义居民来计算税款。如果您根据税收协定确定居住权,且收到的各项付款或收入合计超过100,000美元,您还必须附上填写完整的表8833。您可能还必须如第519号刊物《对外国人的美国税收指南》第7章项下“您可能需要提交的其他表格”部分所述附上表8938。有关申报税收协定优惠待遇的更多信息,请参阅第519号刊物《对外国人的美国税务指南》第9章中的“报告申请的协定福利”。
如果您是长期居民,并且根据税收协定,作为另一个国家的居民申请税收协定优惠待遇,您可能需要缴纳弃籍税。请参阅第519号刊物《对外国人的美国税务指南》中的弃籍税条款及后续问题。
文章来源:美国国税局IR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