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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公共卫生因素,自1987年起,就禁止感染爱滋病(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的外籍人士入境美国。最近,移民国际法案的Section 212(a)(1)(A)(i)要求卫生与公眾服务部(HHS)将爱滋病(HIV)明令列為“严重影响公眾健康的传染病”。
自2008年7月30日法案经修改后,卫生与公眾服务部(HHS)不再将爱滋病HIV明令列為“严重影响公眾健康的传染病(Communicable disease of public health significance)”
卫生与公眾服务部(HHS)并未将爱滋病感染从42 CFR 34.2(b)法条的“严重影响公眾健康的传染病”的列表中移除,根据212(a)(1)(A)(i),仍禁止
若非有另行通知,要求凡申请移民签证、调整身份、感染爱滋病的外籍人士都须递交I-601表格(禁止入境豁免申请,或避难者和寻求政治避难者申请),I-602表格(难民不可入境类豁免申请),根据法案的Section 212(g),207(c)(3)和209(c),裁决豁免申请时,移民局的移民官须继续遵照该项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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