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出台之后,移民局陆续在出政策。2年多了,还没出完。
昨天,移民局又出了一个重要政策,对于违规区域中心的处罚以及牵连投资人保护的政策,通过更新审案手册(Policy Manual)来实现的。
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四点:
1. 无辜EB-5投资人(包括老投资人)如何在移民局关停或禁止其区域中心、新商业企业(NCE)或创造就业企业(JCE)时保持移民资格
2. 移民局在评估处罚(包括终止、禁止和暂停)时通常考虑的因素和具体流程
3. 哪些行为会构成对国家利益的威胁、欺诈和重大虚假陈述、欺骗和犯罪滥用,进而导致移民局的处罚
4. 移民局不会因新法之前的行为而进行处罚,但可能会考虑之前的重大或重复性违规行为,以评估可制裁的新法之后违规行为的严重性
这些政策,散落在EB-5的4个章节里:
全面地进行整理相关的政策有一定的困难,EB5Sir尝试把相对重要的内容,介绍给大家。
背景:
根据EB-5新法案,国会授权移民局对区域中心及相关实体和个人进行监管。
在老的法案实施中,移民局对于区域中心唯一处罚方式是关停区域中心,而且监管对象仅仅是区域中心,不包括其他关联公司或个人。日常监管要求,仅仅是每年末提交一次I-924A年度报告,仅此而已。
依据新法案,移民局的监管对象,不但包括区域中心,也包括了相关个人、NCE(新商业企业)和JCE(就业创造企业),而且监管要求在提交更加详尽的年度报告之外,还包括提交区域中心/NCE/JCE管理人员报告、5年一次的上门审计、缴纳诚信基金。处罚对象,也不单单是区域中心,也包括了NCE和相关个人。
本次审案手册更新,就是规定了移民局对于区域中心/NCE/JCE监管的方式、处罚方式、处罚原因和流程,以及被关停区域中心/NCE/JCE的无辜投资人继续移民申请的规则。
具体监管和处罚方式,大致如下:
I. 处罚原因
处罚区域中心/NCE/JCE的原因有:
1. 国家利益
2. 欺诈或重大误导
3. 欺骗移民局
4. 刑事犯罪
移民局举例如下:
· 从事金融欺诈或金融犯罪,包括挪用资金(庞氏骗局、挪用、电汇欺诈等)
· 伪造了关于创造就业机会、经济发展或两者的声明
· 故意歪曲所提供的信息或故意省略所需信息
· 律师、准备人、推广者或移民代理人故意对移民投资者(无论是当前的还是未来的)歪曲EB-5计划
· 律师、准备人、推广者或移民代理人自称是证券注册经纪人但未注册
· 伪造了根据《移民法》203(b)(5)(H)条款下的真诚问题集的一或多个回答
· 在表格上伪造了关于其背景的信息(如其资质、教育、就业),或出示了被篡改或伪造的文件
· 歪曲或隐瞒了资金来源或资金流向
· 不合法的家庭成员
· 用虚假身份以获得移民利益
注:从内容来看,不单包括区域中心、项目方而且包括律师、中介,甚至是投资者个人的违法行为。
II. 处罚方式
1. 罚款:对区域中心/NCE或JCE中,最高不超过10%的移民投资者总投资的 10%的罚款,并存入EB-5诚信基金
2. 暂停:暂停参与区域中心计划,如果个人或实体在移民局提供机会后纠正了所谓的违规行为,则可能可以解除
3. 禁止:永久禁止与区域中心/NCE/JCE相关的个人或商业实体参与区域中心计划
4. 关停:关停区域中心
最后,重点来谈下无辜投资人的保护:
如果,区域中心/NCE/JCE被关停或被禁止参与EB-5计划,相关投资人有可能可以继续移民申请进程。
1. 区域中心被关停,那么投资人的NCE可以挂靠到新的区域中心(不用覆盖当前区域),或者投资人再投资到一个新的NCE,这样就可以继续移民申请进程
2. 如果投资人的NCE或JCE被禁止,那么要换到新的NCE,并仅仅进行“额外的”投资,以创造剩余所需就业,就可以继续移民申请进程
3. 需要在收到关停或禁止通知的180天内通知移民局
4. 投资人,可以将从第三方索赔中获得或收回的任何资金,包括投资保险收益,或自己再提供的任何其他投资,作为他们的投资资本
5. 这样,投资人可以保持优先日,并避免子女超龄
6. 如果,移民局认为投资人参与了区域中心/NCE/JCE的违法行为,将会被剥夺这份权利
7. 在移民局审案过程中,区域中心/NCE/JCE被关停或被禁止的话,将会发通知给相关投资人
8. 投资人如果重新做投资,或者关联新区域中心的话,需要提供相关的投资文件(如:认购协议、PPM、商业计划书、运营协议、经济报告),以及区域中心关联协议等
9. 最后,区域中心关停后,投资人投进新NCE的投资金额,是最初做EB-5投资时的法定金额。也就是老人50万,新人80万
对于老投资人的一份额外考量:
1. 如果区域中心,仅仅因为没有交诚信基金或者其他NCE的原因导致关停,那么投资人不用挂靠新区域中心也可以继续移民申请,如果就业已经创造出来的话
2. 如果,因为欺诈等原因,导致区域中心关停或NCE禁止,那么还是要换到新的区域中心和NCE
注:这部分内容,移民局解释的还是相对含糊。就不同场景如何实施,特别是进行一份新投资的最低要求金额,如果需要去创造就业的话,到底最低金额是多少。这部分的详细解读,还需要业内律师们进一步探讨,EB5Sir再进行总结。
总体而言,新法对于区域中心及相关企业实体,监管严了,手段也多了,处罚方式也多样化了是好事,希望能够严格实施。
但是,新法对于无辜投资人的保护,还是相对比较苛刻的,条件不算宽松,挺遗憾的。
移民局公告:
https://www.uscis.gov/sites/default/files/document/policy-manual-updates/20240716-EB5RegionalCenterSanctions.pdf
文章来源:美国EB5一点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