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无过错离婚制度下,离婚并不追究导致婚姻破裂的原因,但在离婚后果上,要对一方导致离婚的过错行为予以追究。将照顾无过错一方作为离婚判决及财产分割的原则之一,就是这种理念的体现。但何种程度的过错可以获得支持呢?在美国纽约州,最近有这样一个判例,USLawChina总结出来给读者分享了解:
原告Howard S.和被告Lillian S.于1997年结婚。在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三个小孩。最小的小孩出生于2004年,确是被告Lillian与某男士婚外恋所生。Howard并不知此事,一直把该小孩当亲生儿子抚养,直到小孩长到三岁才知道。Howard声称:Lillian应当知道小孩不是原告的,但是Lillian却对Howard隐瞒了此事。
在2007年,Lillian与某人展开了另外一段婚外恋,此人在本案最开始列为共同被告。Howard表示了对Lillian不忠的怀疑,但是Lillian否认了她自己的不忠,认为没有理由离婚。所以原被告双方就进入了协商的过程。几个月之后,Howard得到了关于小孩的DNA检定结论,证实了他并不是该小孩的亲生父亲。
因此,Howard提出两个理由可以支持其离婚的主张:一是被告的通奸行为,二是基于欺诈,并寻求补偿和损害赔偿金。Howard指出,因Lillian的欺诈行为,隐瞒了她的通奸事实,使得由他承担了该小孩这几年的抚养费,要求对方赔偿这些损失。另外,Howard希望对婚姻财产进行公平的分配,主张大部分的财产分给他,因为Lillian犯有不可原谅的错误。Lillian基于遗弃而对此提出了反诉。
Lillian请求驳回Howard的欺诈指控。法院否决了Lillian的请求,认为诉讼的确是因Lillian的欺诈而引起,但是将Howard的损害赔偿金限制在法律协商过程中的金钱损失;同时也拒绝了Howard要求法院充分告知的请求(指请求法院让自己了解他方当事人或证人所知道的事实),认定Lillian所犯之事项并未达到“异常严重过错”的程度。上诉法庭也同意被告Lillian的行为未达到足以导致公平分配的“异常严重过错”的地步,进一步判定Howard仅能就诉讼过程中的实际损失求偿,而不得要求小孩抚养费、损失的利益、惩罚性损害赔偿金。上诉法庭告知Howard有申诉的权利。
家庭关系法第236条(B)(5)(d)规定了法院在公平分配婚姻财产时应该考虑的一些因素,但是仅限于一些异常严重的过错行为;在婚姻案件中一方请求法院充分告知,除非对方有异常严重的过错行为,否则一般也不会获准。因此,此案中原告的损害赔偿请求和要求法院充分告知的请求都未获支持。
本案中的通奸、隐瞒婚外情及私生子的行为,都没有让无过错方获得赔偿及有利的财产分割,让人有点扼腕。生活中的离婚是讲求策略和技巧的,掌握策略一定程度上可避免此类结果的发生。USLawChina提醒读者,婚姻出现问题,还是及时寻求专业帮助和建议会对自己比较有利,自身合理的权益应当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