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在离婚时,财产的分配都是争议最大的一部分。有时双方可能会就共同财产的分配达成口头协议,那么这个协议到底有没有效力呢?或者说口头协议在什么情况下才会有效力呢?贺秀娟律师在此分享以下这个案例,为大家解答这个疑惑。
加州上诉法院判例:此案是关于一对离婚夫妻David和Elizabeth的财产分配问题。原审David和Elizabeth离婚的法院根据两人对财产分配的口头协议对婚姻的主要财产和房产进行了分配。尽管两人财产的分配明显不公平,但法院随后还是根据他们的口头协议进行了判决。David认为,审理法院错误的根据两人口头协议就离婚财产进行了分配,而且这个分配也很不公平。于是David向加州高级法院提起上诉,要求法院重新考虑两人离婚财产的分配。
David和Elizabeth于1989年8月结婚,有3个孩子。2000年9月,David提出离婚,法院后来查明两人确实分居是在2001年12月。此案的焦点是,双方在分配主要的共有财产时,他们的口头协议是否有效。Elizabeth认为双方达成并同意施行协议中的内容。而David否认。
原审法院于2007年月开始调查此案。Elizabeth证明她和David约2002年末开始讨论财产分配的问题,并于2003年3月在共同财产的分配上一致达成口头协议。她提供了与财产分配有关的合约。
在合约中,双方对房产重新估价,并将折现的$217,562分给David。同时,David个人名下的两个美联银行账户都转给了Elizabeth。加州在两人名义下Novato的房产转给了David。另外一处David名下的房产和公司将还在David名下。Elizabeth证明,根据口头协议,双方将各自享有自己的退休计划。
但David却否认他与Elizabeth于2003年3月讨论了财产分配的问题。除了所谓的口头协议之外,David愿意提供一个合理的解释:他为什么将部分房产和银行账户转给Elizabeth,为什么他分到$217,562的兑现房产等等。David不认为这些财产的周转属于双方离婚财产分配的内容。
Elizabeth的律师认为双方讨论的焦点是:两人是否达成了有效的口头协议,两人在2003和2005年进行的财产周转是否是有效的财产周转。原审法院认为双方完全执行了他们的口头协议,并且按照协议分居。所以按照两人所谓的口头协议宣判两人离婚。
上诉法院认为,根据家事法第2550条规定:在离婚程序中,除非双方达成书面协议或者在法院开庭时达成口头协议,否则法院应根据婚姻法公平分配双方共有财产。在此案中:1)双方并没有在财产分配上达成书面协定。2)两人也没有在开庭时叙述两人共有财产的分配问题。虽然Elizabeth提出她对于David向法院递交离婚申请毫不知情并自认为两人在2003年已经达成了协议,但上诉法院认为Elizabeth收到了法院的传票并按要求出庭。在庭上Elizabeth也没有口述两人财产的分配问题。所以两人的口头协议是无效的。
此外加州家事法规定,提请离婚的双方当事人,共同财产的分配必须是公正公平的。而两人的财产分配明显不公平。
综上所述,上诉法院驳回原审法院判决,要求原审法院重新审理双方离婚共有财产分配的问题
通过以上判例,贺秀娟律师提醒大家:共有财产的分配是离婚案件中比较复杂的一个程序。如果分配不均就会造成争议,贺律师建议大家选择有经验的家事法律师来帮助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