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您通过与美国公民或永久居民结婚,拿到的是临时绿卡,身份是有条件的居民,将来还需要提交I-751去除条件(remove the conditions)申请。去除条件申请必须由夫妻双方联合递交。不过,在离婚、受虐、极端困境(extreme hardship)情况下,也是可以单独递交的;当然,这些情况还必须证明当初缔结的婚姻是真实的。
不过,在实际办案过程中常常碰到:在递交去除条件申请时,有条件的永久居民在和配偶分居或刚开始办理离婚手续,婚姻还未正式终止,那应该如何处理呢?贺秀娟律师针对这一情况,结合多年办案经验,特从以下两个方面提醒广大读者:
豁免(单独)申请去除条件式(Waiver Request Petitions)
如果此时递交的是基于婚姻终止的豁免申请,移民局会发出补件(RFE)通知,要求87天内补充文件。在很多情况下,补件期间离婚手续完成了,申请人可以递交法院的离婚判决来证明自己符合单独申请/豁免联合申请的条件。
如果离婚手续不能完成,移民局会拒绝I-751去除条件申请,并通知终止有条件的居民身份(Notice of Termination of Conditional Resident Status);但是,如果在驱逐程序中婚姻终止,他/她还是可以向移民官证明自己符合豁免联合申请的资格。
联合申请去除条件(Jointly Filed Petitions)
如果递交的是联合申请,移民局可能不会仅仅因为配偶分居或正处于离婚或者宣告婚姻无效过程中而拒绝申请。但是,合法分居或者申请离婚或者婚姻无效,往往会让移民官怀疑条件式永久居民当初结婚的目的是为了移民。因此,移民局发出补件后,如果能充分提供婚姻终止的证明文件,申请可以获得批准;如果不能补件或补件不充分,移民官会要求夫妻双方进行面谈,审核当初婚姻是否真实、婚姻尚未终止、不是因为移民的目的而结婚、申请I-130或I-129F时不牵涉律师费之外的其它费用等。
由此可见,递交了单独申请去除条件,但离婚尚未完成,并不意味着该申请无效;递交了联合申请,但却合法分居、处于离婚过程中,也并不意味着该申请一定被拒。面对着法规的复杂与多变,如果您有类似情况,贺律师会依据您的移民、婚姻状况全面分析,竭尽全力为客户保有绿卡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