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H-1B雇员需要转换工作地点,且新的工作地点与原H-1B申请的劳工情况申请表(LCA)中的地点不在同一区域,那麼雇主需要為此雇员:
1. 递交新的劳工情况申请表(LCA),注明新工作地点(并在新工作地点连续十个工作日张贴此告示);以及
2. 递交新的I-129表格,因為国土安全部认為工作地点的变换(未在原劳工情况申请表中注明)是雇佣条件的一个重大变化。
以上程式需要几周的时间,因此雇主须在H-1B雇员被调至新工作地点前就开始準备。
如果新地点不是H-1B雇员真正工作的地方,劳工局不要求重新申请或张贴告示。比如,如果H-1B雇员参加的是“员工发展活动”,像研讨会,会议或培训课程等。但是,在职培训或定期授课不属於“员工发展活动”,这两者需要重新申请,张贴告示。
如果H-1B雇员的工作地点没有包括在原LCA里,他可以在该地点开展临时工作,但每年不得超过30天;如果工作地点已经括在原LCA里,且H-1B雇员在此处有工作和住宅,那麼在尚未申请新的LCA的情况下,H-1B可以在此工作6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