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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
加州同居关系概述
[2006-08-14]
自2005年1月 1日起,加州针对同居者(Domestic Partners)开始实施一项新政策,即所有同居者,若要结束其同居关系,也必须向法院申请解除关系、法定分居、或宣告同居关系无效。
那么,此处的同居者又是如何定义,或者说该项政策所适用的人群又是哪些呢?
所谓同居者(Domestic Partners),是指为建立相互关爱的亲密、坚定关系而选择共同生活的两个成年人。
(一)同居关系(Domestic Partnership)的建立
当事人双方要建立同居关系,成为同居者,其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 向加州州务卿处(California Secretary of State)提交一份经过公证的《同居关系声明》(Declaration of Domestic Partnership);
● 拥有共同居所(A Common Residence);
● 双方都未婚,且不存在禁止结婚的血缘关系(Blood Relationship);
● 双方都已满18岁;
● 双方是同性恋人,或一方或双方年龄都在62岁以上且有资格享受社会福利金(Social Security Benefits)。
(二)同居关系的解除程序
在加州,符合上述条件而建立的同居关系如需解除,当事人需要向法院提交特定表格以提起终止关系(Dissolution)、法定分居(Legal Separation)、或宣告同居关系无效(Annulment of Domestic Partnership)的法定程序。这些特定表格为:
(1)《申请书——同居关系》(Petition – Domestic Partnership)(家庭法表格FL-103);
(2)《答辩书——同居关系》(家庭法表格FL-123)。
至于程序中所需的其它表格,则与已婚人士办理离婚、法定分居、或宣告婚姻无效所用表格相同。
(三)同居关系解除与婚姻关系解除的区别
那么同居关系的解除与婚姻关系的解除之间,到底存在怎样的区别呢?
● 居住要求——同居者只要在加州注册登记,加州法院便对其同居关系的解除享有管辖权(Jurisdiction),哪怕他们已搬离加州,或从来不曾在加州居住。
● 如果当事人双方是在它州建立同居关系或其它等同关系,那么,只要其中一方在加州居住,便可在加州申请解除其同居关系。但要申请解除同居关系,当事人一方必须在向法院提交申请书前至少6个月内居住在加州,且在提交申请书前至少3个月内居住在提交申请书所在县;但如果要申请法定分居或宣告同居关系无效,那么当事人便无需满足该居住时间的要求,当事人迁入加州时,便可向法院提出申请。
● 同居伴侣赡养费(Partner Support)——与配偶赡养费不同的是,同居伴侣赡养费对于接收一方当事人来说是免税收入,而对于支付方来说,也是可扣除部分,那就是说,纳税时支付方可从其收入中扣除支付的这部分赡养费数额。
● 由于允许同居者解除同居关系、法定分居、或宣告同居关系无效是一项新出台的法规政策,因此,在财产、监护、以及税务等很多方面的法律规定仍然存在不健全之处,而对于这些问题的解决,寻求专业人士的帮助将是非常有必要的。
(四)解除同居关系的简易程序(Summary Dissolution )
同居关系的解除同样也可适用简易程序。在双方当事人同时满足下列所有条件时,其便可通过比较简便的方式解除其关系,这些条件为:
● 自双方登记注册其同居关系(Domestic Partnership)之日起到向法院提交《终止同居关系通知书》(Notice of Termination of Domestic Partnership)之日止,其间不超过5年;
● 双方没有在同居前或同居期间共同生育或收养的子女,且对方同居人现在没有怀孕;
● 双方都不拥有或享有任何的不动产权益,如房子(House)、公寓(Condominium)、出租财产(Rental Property)、土地(Land)、一年期的租约(1-year Lease)、或购买选择权(Option to Buy)等;
● 自建立同居关系之日起所引起的债务不超过$4,000(不包括汽车贷款);
● 自建立同居关系之日起所取得的财产价值不超过$32,000(不包括汽车在内);
● 双方各自拥有的个人财产的价值不得超过$32,000(不包括财产上欠付的债务或汽车贷款);
● 双方当事人都同意放弃从对方处获得同居伴侣赡养费的权利;
● 双方当事人已签署了分配财产和债务的书面协定。
此外,在提起解除同居关系简易程序之前至少6个月内,当事人一方已在加州居住,且在此之前至少3个月内居住在提请解除同居关系所在县。
当事人也可直接向州务卿(Secretary of state)处提交《终止同居关系通知书》,而无需向法院提交。
(五)联邦法(Federal Law)
但是,联邦法律却并不认可同居者,在大约一千多项联邦法律中,婚姻身份(Marital Status)都是其中一个考虑因素,主要包括:社会保障金(Social Security)、医疗(Medicare)、移民法(Immigration Law)、退伍军人福利(Veteran’s Benefits)以及联邦税收法规(Federal Tax Laws)等规定的权利。在加州之外,同居者与已婚人士享受的权利也可能会有所不同。
(六)税(Tax)
联邦税法和州税法并没有作出变更来认可同居者,因此,这一方面的问题是非常复杂的,而对于涉及收入、财产以及其它税务相关的问题,当事人应谘询律师或会计师比较妥当。
编辑:IMMIGRATION EXPR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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