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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如何变更子女抚养费[2009-10-14]

离婚时,子女抚养费的计算是个让离婚夫妻们头痛的问题。但很少有人知道,再婚对子女抚养费的变更也同样有影响。那么它的具体变化是什么呢?贺秀娟律师在此分享以下这个案例,希望大家能够了解再婚对变更子女抚养费的影响。
 
加州第三区上诉法院案例:此案中的双方当事人为一对离婚夫妻,Thomas和Elizabeth,他们有一个未成年的孩子Carter,夫妻双方共同拥有孩子的监护权。自1995年起,Thomas就支付每月$506孩子抚养费。 Elizabeth于2005年1月向法院提出增加孩子抚养费的申请。 法院于2007年7月对抚养费变更做出判决:规定Thomas每月支付小孩抚养费$1,557给Elizabeth,并支付Elizabeth的律师费$20,000。 同时,由于Thomas的现任妻子Sarah在初审中担任Thomas的代理律师,在审理过程中有些行为违法了加州律师协会(California State Bar)的规定,所以法院判决Sarah支付$2,000罚款。
 
初审法院判决下达后,双方同时向加州上诉法院起诉。Thomas认为判决法院将现任妻子收入包含在抚养费计算中的做法是错误的,而Elizabeth认为法院判决的抚养费数额远远不够,孩子不能享受到和父亲Thomas同样的生活水平。
 
Thomas是一家农场的经理,后来他将所有的收入都投资在一个飞机租赁生意上,但并没有获利根据Thomas之前农场的工作,初审法庭计算出他的收入为每年$50,000(每月$4,166)同时他再婚后,Thomas和现任妻子Sarah 2004和2005年的共有财产高于310万美金,法庭计算他的投资回报为每月$18,450。也就是说,初审法庭在计算抚养费时并没有减去Sarah的收入。
 
根据加州家事法第4057.5章第(a)(1)条规定,变更子女抚养费时,若支付抚养费的一方当事人再婚,其现任配偶的收入不得计算在内。一方当事人再婚后共同收入的计算方法为现任夫妻共有收入的一半。
 在此案中,初审法庭在计算子女抚养费时,将父亲Thomas和其现任妻子Sarah拥有的共同收入全部包含在内,此判决就违反了家事法的规定。Sarah并无义务支付孩子的抚养费。
 
此外,妻子Elizabeth提出,家事法中也有规定,如果孩子的生活出现极大困境,变更子女抚养费的计算可以考虑现任丈夫/妻子的财产。她认为孩子如今不能享受和父亲一样的生活水平。加州上诉法院认为Elizabeth的论点不成立,因为她没有证据来证明孩子生活有困境。
 
综上所述,上诉法院撤销初审法院对抚养费变更的判决,发回重审,诉讼费双方当事人各自承担。
贺秀娟律师通过此案想要告诉朋友们,变更子女抚养费的条件一般为:支付方因失业或收入改变或是因子女日常开销、学费、医疗费增大而要求支付方提高原先所同意的抚养费。但如果一方再婚,计算方式也就不同,如何争取或保障权益,贺律师建议大家寻求有经验的律师帮助。
 

 

来源于:USLawChina美国法律联营网
编辑:Immigration Expr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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