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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简介

遗嘱

 
立遗嘱的好处

  1. 立遗嘱之后,便可以高枕无忧。因为在遗嘱中已经把自己对身后之事的想法进行了说明,生者会尊重您的遗嘱,并按照您的遗嘱行事,所以您不必担心实现不了你的愿望。 
     
  2. 可以减少亲人的痛苦和烦恼,避免不必要的纷争。在您过世后,您的亲人正处于极度悲痛之中,再精明再有头脑的人也可能会变得思路混乱,这个时候又必须要处理您的身后之事,如果亲人意见不一致,还会导致一些纷争,造成家庭内部的不和。可谓烦上加烦,痛上加痛。而您如果有一份有效的遗嘱的话,亲人就可以按照您在遗嘱中表达的意愿行事,减少给他们造成的痛苦和烦恼,并能避免纷争。
     
  3. 可以避免无遗嘱继承(intestate succession)。遗嘱可以让您自己决定财产的分配,确保所爱的人或者机构能按照您的意愿得到你的财产,避免了由州法和法院做出这些决定。而且无遗嘱继承法律只承认亲属的继承权,所以您亲密的朋友或者您所钟爱的慈善团体不能得到任何的财产。
     
  4. 通过遗嘱您可以指定一个自己信任的遗嘱执行人(executor)、孩子的监护人(guardian)以及您留给孩子的财产的管理人,而避免了州法院做出这些决定。
     
  5. 遗嘱是一个基本的遗产计划方法,即使您的遗产计划有很多其它的组成部分,但遗嘱可能是不可缺少的。在几乎所有的文件中,遗嘱是您可以用来为你的孩子指定监护人的唯一的法律文件,也是最可靠的方法。此外,某些种类财产的转移,比如现金、车辆、个人财产等,用遗嘱是一个简便的方法,而用其它方法转移可能会很困难很复杂。  
     
  6. 一份有效的遗嘱在其它的州也会有效。
     
  7. 如果没有遗嘱,您过世后可能还会造成财产上沉重的税务负担。

法律对立遗嘱者的资格和遗嘱的形式要求

 一、立遗嘱资格的要求

    1、理解行为的实施及后果

    立遗嘱者必须明白他是在做什么,明白实施这个行为的后果。也就是说,立遗嘱者必须意识到他是在做遗产分配的计划,是在对身后事宜做出安排。

    2、知道财产的性质和范围

    立遗嘱者必须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财产的大致的性质和范围。但是立遗嘱者不需要能够提供他所拥有的每一项财产的精确账目和价值。立遗嘱者所认为的自己财产的多少,和财产实际上的多少之间的差别越大,他就越有可能被认为是缺乏立遗嘱资格。

     3、能认出继承人

     立遗嘱者必须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通过其死亡通常会得益的人(即假定的继承人,比如配偶、子女、父母、孙子女和兄弟姐妹)。但是,立遗嘱者不是必须要留财产给这些人,他没有这个义务。如果仅仅因为立遗嘱者的遗嘱中的财产分配看起来不公平或者异乎寻常,则并不意味着立遗嘱者就缺乏立遗嘱资格。

     4、同时具备前三个要求直到做出合理的决定

     立遗嘱者要同时符合前三个要求,并且要持续一段足够长的时间,直到做出一个合理的决定。

二、形式上的要求

      遗嘱必须满足以下要求:(1)书面的形式;(2)立遗嘱者的签名;(3)见证。

      1、书面形式

     一般来说遗嘱应该是书面形式的,即打印出来的、用打字机打出来的,或者是以其它的有形形式存在的。

      2、立遗嘱者的签名

      立遗嘱者在遗嘱上签名可以保证他实际上认可了这个遗嘱,也表明了遗嘱已完成,反映了他最终的愿望。立遗嘱者签名时,见证人在场是比较好的做法。立遗嘱者的签名一般都要在遗嘱的末尾进行。

      3、见证人(witnesses)

       几乎所有的州都要求有两个见证人(Vermont州要求有三个见证人)。有一些州对见证人加以最低年龄限制,比如14岁或者18岁。见证人必须是有能力的(competent)和可靠的(credible)。见证人并不需要知道立遗嘱者的遗嘱的内容。一般来说,见证人的签名应该在遗嘱的末尾并且在立遗嘱者的签名之下。

倾注遗嘱

       大多数人都没有把他们所有的财产都放入信托中,可能是有意的,也可能是无意的,尤其是后来新获得的财产会忘记放到信托里。为了防止产生无遗嘱的财产,就有了倾注遗嘱。倾注遗嘱是和生前信托紧密结合的,就是把死者死时尚未转入信托的某些或全部资产“倾注到”该信托中,根据信托档,由受托人管理和分配。

       很多人都选择倾注遗嘱的原因在于:
       ◆ 生前信托比遗嘱更容易修改。
       ◆ 信托可以容纳很多其它种类的财产,如人寿保险利益和养老金等,可以使立遗嘱者的财产进行统一的分配。
       ◆ 立遗嘱者还可以把财产“倾注到”他人设立的信托中,比如配偶的信托。

       倾注条款
       倾注遗嘱其实就是一份普通的遗嘱中加入了“倾注”的条款。在一份遗嘱中把财产赠给一个生前信托的语句就是倾注条款,这个生前信托是已经设立好的,倾注遗嘱不是要在遗嘱中设立一个生前信托,而是要把财产放入到某个设立好的信托里。
倾注条款样本:“我把我遗产的剩余部分放到我2000年7月10日设立的子女抚养信托里。”

       把财产“倾注到”未被注入资产的信托
       信托只有被注入资产才会有效。如果倾注遗嘱中说明要把财产放入某个信托中,而这个信托并没有被注入资产,会怎样呢?比如:甲在2000年制定的遗嘱中规定,“我把$100,000留给我的家庭维持信托中。我把剩下的遗产留给慈善机构。”在2002年甲准备了个合适的文件设立了家庭维持信托。但是,甲没有把任何财产转入那个信托中,那么该怎么分配甲的遗产呢?是不是因为信托没有被注入资产而使得信托实际上不存在,因此甲的遗产就都留给慈善机构了呢?根据1991年修改过的《Uniform Testamentary Additions to Trusts Act》,立遗嘱者打算“倾注到”信托的那$100,000将会被用来设立甲的家庭维持信托。只要那个信托已经确定下来,并且在一个书面档中被阐明了,法律并不要求信托在立遗嘱者死前已被注入资产。

        把财产“倾注到”他人的信托
        一般来说,立遗嘱者都是把自己的财产“倾注到”自己设立的信托中,这样就保留了对那些财产的控制权。而把自己的财产“倾注到”他人的信托可能就会丧失对财产的控制权了,尤其是在立遗嘱者死后。我们来看一个案例:立遗嘱者的配偶为他们孩子的利益设立了一个有效的生前信托。立遗嘱者的遗嘱把他全部遗产都留给了这个信托。在立遗嘱者死后,配偶修改了信托,不再把孩子作为受益人,而使其新的伴侣取而代之。那么这些孩子有没有主张的权利呢?根据现代法律,被“倾注到”信托的财产受对信托所做的修改的支配,即使那些修改是在立遗嘱者死后进行的。所以这样的话,那些孩子就会很不幸了。
倾注遗嘱是一种很常见的遗产计画方法,和生前信托结合起来,使立遗嘱者的遗产如愿分配。倾注遗嘱档的制作很简单,只需要写明“倾注”条款,并确保设立好那个“倾注到”的信托,至少要制作好信托档,以免死后不能如愿以偿。

        倾注遗嘱不能避免遗产认证
        还要注意的是,在遗嘱中把财产“倾注到”信托中,这些财产不同于信托财产,信托财产是无须遗产认证的,而被“倾注到”信托的财产仍需要进行遗产认证,它们属于遗嘱支配的财产。所以不要指望倾注遗嘱来避免遗产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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