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申请资格 被收养儿童及少年:
经确认身分后提供之;但未满二十岁之未成年人,需法定代理人同意,并检附同意书。
出养人或被收养儿童及少年之生父、生母、收养人及利害关系人:
经确认身分且出养人或收养人于资料释出意愿书表示同意,或事后同意者,提供之。但收养人或出养人行踪不明或死亡,且未表示同意者,经收养信息管理委员会评估核可后提供。
2. 申请内容
书面数据申请:书面数据性质可以区分为身份识别信息与非识别信息。
识别信息:
出养人、收养人、被收养儿童及少年本人与其三等亲内亲属及相关人员之姓名、户籍地址、
收出养同意书。
出庭笔录。
收养人访视评估报告。
出养人访视报告。
收养登记申请书。
法院裁判书及确定证明书。
个案记录及照片。
出养人、收养人与被收养儿童及少年之健康信息。
资料释出意愿书。
3. 申请时需注意的事情:
年龄限制:未满二十岁之被收养人提出申请时,应具备法定代理人之同意书。
申请对象限制:经机构初步审查为不符资格之申请者,可向收养信息管理委员会提出审议、评估之申请;如仍遭驳回时,可向中央主管机关提出申诉。
识别信息释出之限制:数据本人不同意释出信息时,将不予发放;但被收养人年满二十岁,经确认其身分后,应提供此部分信息。
更改信息但与协议不合者:收出养双方得随时签订或修正数据释出意愿书,但违背收出养双方之书面约定者,非有正当里由不得为之;有争议时,由「收养信息管理委员会」审议、评估。
负面信息:若所提供之信息可能对申请人造成心理伤害,例如被收养人之亲生父母有性侵害或其它重大犯罪,收养数据管理中心得于数据释出前,主动提供谘商服务予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