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证明申请人在16岁生日之前已经到达美国的文件,例如:
(1). 有出入记录的护照;
(2). I-94/I-95/I-94W到达或离开记录。
2. 证明申请人在2012年6月15日前合法身份已失效,例如:
(1). I-94/I-95/I-94W出入境记录;
(2). 在2012年6月15日时已有的遣送/驱逐或递解处境的最后命令;
3. 身份证明,例如:
(1). 护照
(2). 出生证明,需其它有照片的材料作补充。
4. 在2007年6月15日之后一直持续在美国居住的证明材料,例如:
(1). 房屋租金收据、日常的账单;
(2). 雇佣记录,例如:工资单、报税单、W-2、雇主的信;
(3). 学校的记录,例如成绩单和报告卡。
5. 2012年6月15日身在美国的证明材料
6. 证明申请人目前在学校读书或高中毕业;或取得完成高中学业的证书;或取得GEDC (General Education Development
Certificate)的证据,例如:
学校成绩单、毕业证书/结业证明、GED证明等。
7. 证明申请人已从美国海岸警卫队或武装部队退役的材料
8. 已处于递解出境程序的申请人还须提交递解出境的命令,或任何移民法官的判决,或移民上诉委员会(Board of Immigration
Appeals)的最终裁定复印件。
9. 递解出境的案件已终结的,须提交移民法官的终结裁定的复印件。